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94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律師被 告 台灣本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被 告 台灣先進捷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侯永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燕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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