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592號
ILDV,99,司促,2592,20100506,2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592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田井州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與債權人訂立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
  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
  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55,867元整。(二)利息
  計算: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
  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0
  元整。(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55,867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
  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起,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
  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家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