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1 林玉美 2 林寶琴 3 林寶娥 4 林青華 5 林簡阿杏 6 林文彬 7 曹阿麵 8 林國雄 9 林月惠 10林秋娥 11林秋琴 12林秀鳳 13簡彩雲 14簡阿貴 15廖林美珠 16簡萬力 17林美蘭 18林萬成 19游 愛 20何栓 21簡楊招有 22游楊粉 23羅楊英梅 24方國明 25方秀婉 26方妤萍 27方錦全上 訴 人28林錫欽 29林碧霞 30林美雲 31林雅婷 32林桂蘋原名林素. 33林坤樹 34羅榮燦 35羅榮桐 36羅榮輝 37羅榮進 38葉世馨 39葉美娜 40葉美華 41葉美玲 42葉美娟 43葉美珍 44許羅惜 45羅榮欽 46羅月雲 47羅榮川 48藍阿毛 49羅惠敏 50羅建成 51羅美惠 52羅建民 53羅金泉 54賴絹惠上 訴 人55羅旭如 56羅靖怡 57羅悅慈 58羅虞村 59羅紅栆 60林韓基 61林陳素蘭 62林淑珍 63林素蓮 兼下1人法定代理. 64林雅萍 65林坤明 66林宏賓 67林宏德 68林宏仁 69林宏維 70游阿根 71李游淑惠 72游淑選 73吳游麗珠 74游麗鳳 75游振峯 76呂林玉蘭 77林燦能 78林光庭 79林阿純 80林素良上 訴 人81林嘉筠 82林裴翊 83林素霞 84林素梅 85黃玉蘭 86林心慧 87胡林慧珍 88林文貴 89林金茂 90林坤木 91林肇村 92羅榮進 93林串陽 94林玉如 95林小琪 96林正達 97林雪 98游林阿綿 99游茂俊 100林憲鴻 101林淑慧 102林瑜湞 103林寶香 104林綉琴 105林阿儉 106林榮州 107林色鳳 108林燦陽 109林秀娥上 訴 人110林燦標 4樓 111林素瓊 112林麗貞 113林錦昌 號 114江蒼霖 115江清祥 116江清和 117江阿珠 118江英鳳 119江惠菁 120吳月娥 號 121林昌賢 號 122林靜怡 123林靜𢙜 號 124林家豪 號 125林政安 126林育緯兼上2人法定代理 人127徐春英被上訴 人即 原 告1 楊美佐 2 楊錦煌被上訴 人3 楊志晟 4 楊美枝 5 楊美玟 6 楊美姝 7 楊美莉 8 邱楊美淑 9 林秀英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10陳朝根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7萬8,118元(即聲明不服關於判准上訴人應拆屋並返還系爭土地上如附圖編號A-1、B-5、B-6、C、D所示建物之基地部分價額,其計算式為:土地面積530.71㎡×公告土地現值5,8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謹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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