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98號
原 告 眾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意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 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核原告係本於兩造間「系統委託開發契約書」所約定,訴 請被告給付新臺幣500 萬元,兩造就此曾合意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簽訂之「系統委託開發 契約書」在卷可憑(契約書條款第11條第4 項),依首揭說 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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