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591號
SLDV,99,訴,591,2010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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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91號
原   告 得藝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蜜蜂工房藝能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影片合作發行合約書第12條可稽(本院卷一,第14頁 、第105 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 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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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蜜蜂工房藝能製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藝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