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566號
SLDV,99,訴,566,201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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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6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麥帥新城D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
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
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壹佰陸
拾伍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
拾伍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
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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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