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78號
原 告 永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炳旭律師
被 告 光源媒體有限有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張沐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41 萬7,155 元,及自民國98年9 月1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將上開 遲延利息請求部分,更正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經 核應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被告對原告所為之變更 復表示並無意見(本院卷第92頁),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准 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97年4 月25日簽訂經銷契約(下稱系 爭經銷契約),約定由原告經銷「Dr. Kitty 防毒軟體(下 稱系爭防毒軟體)」,經銷期間自97年5 月27日至99年4 月 26 日 止,嗣原告向被告初次進貨系爭防毒軟體,其中一年 版計1,075 套(每套含稅單價645 元)、三年版計1,075 套 (每套含稅單價900 元) 、隨機版計1,000 套( 每套含稅單 價60元) ,總價為165 萬1,605 元,並將貨款付訖。然被告 於98年8 月間通知原告前揭產品因瑕疵問題必須全面下市, 要求被告辦理退貨還款事宜,原告遂依被告指示將尚未售出 之系爭防毒軟體即一年版計919 套、三年版計916 套(下稱 為系爭退回商品)運送至指定地點,並完成退貨事宜。則被 告自應依兩造間退貨還款之合意返還141 萬7,155 元。退步 言之,倘認兩造間並無退貨還款之合意存在,亦已就解除系 爭退回商品部分之契約達成合意,則契約解除後,被告自應
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返還上開貨款。再者,縱認兩造並未就 解除系爭退回商品部分契約達成合意,則被告既因系爭防毒 軟體有瑕疵而通知原告全面下架,顯係依據系爭經銷契約第 3 條「保留」約款撤銷系爭回商品部分之契約,被告仍應依 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返還上開貨款。況縱認原告上開主張 均無理由,然系爭防毒軟體既存有瑕疵,被告自可依據瑕疵 擔保之規定請求解除系爭退回商品部分之契約,並訴請被告 回復原狀返還貨款。惟如認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則系爭退 回商品只剩白空片光碟片有資源回收價值,倘以每片光碟片 5 元計算,其價值應不高於9,175 元,故請求減少貨款價金 至9,175 元,則被告仍應返還原告貨款140 萬7,980 元云云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41 萬7,155 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之利息。㈡原 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間確簽訂有系爭經銷契約,且由原告向被告 購系爭防毒軟體。然依據系爭經銷契約,原告就該批初次進 貨並無請求退貨之權,兩造復未就退貨還款或解除系爭經銷 契約乙節達成合意,且系爭防毒軟體並未存有瑕疵,被告亦 未因瑕疵問題通知原告全面下市。實則原告係因所經銷之系 爭防毒軟體一年版及三年版在市場上銷量不佳,導致累積大 量庫存,乃於98年7 月31日以電子郵件向被告洽商聯繫退貨 還款之事,惟為被告所拒。然原告在明知被告已明確表達拒 絕退貨之前提下,仍於同年9 月8 日以電子郵件逕向被告公 司倉管人員套問出倉庫地址,並於同年月17日強行將系爭防 毒軟體送至被告公司倉庫,且於同年月23日請求被告退還貨 款141 萬7,155 元,此亦經被告拒絕,顯見被告從未同意原 告退貨還款之請求,亦從未指示原告應退貨至指定地點。又 依經銷契約第3 條「保留」約款約定,被告無庸經原告同意 ,即有權以希望之包裝或設計改變或修改商品,或撤銷被告 打算從產品範圍中撤銷之商品,是當原告經銷績效不彰,致 不合乎被告商業成本時,被告本有權不再繼續提供原告相同 款式之商品。本件即係由於原告系爭防毒軟體銷售量不彰, 導致被告毫無成本效益可言,乃決定將引進更高階之AVG 防 毒軟體替代之,自與系爭經銷契約或系爭防毒軟體買賣契約 之撤銷無關。另被告於98年8 月間在系爭防毒軟體之官方網 站公告:「…即日起所有已購買Dr.Kitty之用戶我們將會為 您免費升級為AVG Internet Security 並會補足您的使用期 限,請您不用擔心」等語,更足認被告並未停止系爭防毒軟 體之售後服務,反以更高階之AVG 防毒軟體免費為使用者更 新。再參以原告只選擇退還成本較高之系爭防毒軟體單機版
,至於價格相對低廉而較具市場性之隨機版則保留在市場上 繼續銷售,且迄99年3 月27日仍陸續有客戶向被告申請註冊 ,原告復於98年3 月30日追加採購系爭防毒軟體隨機版1 萬 套等情,益徵系爭防毒軟體並無瑕疵,則原告依瑕疵擔保責 任訴請解除契約回復原狀及減少價金,均無足採取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 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三、經查,下列事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99年5月21日言詞辯 論筆錄),並提出經銷契約1份、支票2紙、統一發票4紙、兩 造間關於付款明細之電子郵件內容1紙、進貨退出單1紙、營 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1紙 (以上文件均影本) 、以及Dr. Kitty官方網頁公告訊息1紙等件可資為證(本院 卷第7頁至第20頁、第53頁),堪認與事實相符。 ⒈兩造於97年4 月25日簽訂經銷契約,約定由原告經銷系爭 防毒軟體,經銷期間自97年5月27日至99年4月26日止。嗣 原告向被告初次進貨系爭防毒軟體,其中一年版計1,075 套,每套含稅單價645 元,三年版計1,075 套,每套含稅 單價900 元,隨機版計1,000 套,每套含稅單價60元,並 已將貨款付訖。
⒉被告於98年8 月間於公司官方網站向客戶表示:「…即日 起所有已購買Dr. Kitty 之用戶我們將會為您免費升級為 AVG Internet Security 並會補足您的使用期限,請您不 用擔心」等語。
⒊原告係於98年9 月17日將前所購買之系爭防毒軟體中一年 版計919 套,三年版計916 套退貨予被告,並就退貨部分 要求被告退還貨款。
四、又本件經於本院99年5 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協商兩造確認爭 點為:
⒈原告請求被告應就上開退回商品部分還款141 萬7155元, 及自9 月16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有無理由? ①兩造間有無退貨還款之合意?
②兩造有無合意解除系爭退回商品部分之契約,而應由被 告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貨款?
③被告是否已撤銷系爭退回商品部分契約,而應依不當得 利之規定返還貨款?
④原告依瑕疵擔保規定解除系爭退回商品部分之契約,並 請求回復原狀返還價款,有無理由?
⒉原告依瑕疵擔保之規定請求減少價金140 萬7980元,有無 理由?
以下茲論述之。
㈠兩造間有無退貨還款或解除系爭退回商品部分契約之合意: ①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有退貨還款或解除系爭軟體部分契 約之合意云云,固提出進貨退出單1 紙、營業人銷貨退回進 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1 紙、存證信函1 紙(以上文件均影本 )、以及Dr. Kitty 官方網頁之公告訊息列印頁1 紙等件為 證(本院卷第19頁、第20頁、第26頁),然此已為被告所否 認。且查,原告系爭退回商品乃兩造簽訂經銷契約後之初次 訂購乙節,已為兩造所不爭執。而系爭經銷契約附表C確有 「初次訂購不得退貨」之約定,亦有該經銷契約影本乙份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第15頁、52頁)。則被告抗辯:原告就 系爭退回商品並不得主張退貨等語,已非無稽。次查:被告 雖曾於98年8 月間於系爭防毒軟體之官方網站公告「…即日 起所有已購買Dr.Kitty之用戶我們將會為您免費升級為AVG Internet Security 並會補足您的使用期限,請您不用擔心 」等語,已如前述。然該公告對於退貨還款或解除系爭軟體 部分契約乙節確隻字未提。再審酌該公告係刊登在系爭防毒 軟體之官方網站上,其公告對象應係已購買或考慮購買系爭 防毒軟體之不特定消費者。自難認被告有以該公告對原告為 合意退貨還款或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②又查,原告雖曾以電子郵件向被告表示:「我會在星期一把 公司現有的庫存退給你,我會再跟你連絡」(本院卷第21頁 )、「系爭防毒軟體已於9 月18日(原信件記載5 月18日應 屬誤繕)退回貴公司倉庫,貴公司應該已經收到了,我們老 闆在問,貨款何時要退給本公司?」(本院卷第25頁)、「 我們明白系爭經銷契約中並無退貨條款,我們並不想退貨, 因為我們還想從系爭防毒軟體賺錢,但是Michael 和你要求 我們退貨,而不是我們想退貨」(本院卷第24頁)、「無論 如何合約商品為系爭防毒軟體,不銷售此項產品是貴公司的 決定,而不是我們公司的決定」(本院卷第22頁)等語,有 各該電子郵件影本在卷可稽。而系爭退回商品確已送回至被 告倉儲乙節,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惟查,被告就原告上開表 示已先後以電子郵件回覆以:「這些軟體還在你的倉庫嗎? 假如還在,倒不如把它壓碎更節省費用,我們將在下周開始 提供免費升級為AVG 防毒軟體」(本院卷第21頁)、「關於 退貨乙節,很不幸地,我們的契約並無退貨條款,且為了這 個問題,我們過去已經爭執數個月了,這並不是一次很成功 的合作關係」(本院卷第25頁)、「我們並不打算用AVG 防 毒軟體取代貴公司庫存之系爭防毒軟體,所以不考慮退貨的 方案」(本院卷第22頁)等情,亦有兩造間往來之電子郵件 影本存卷為據(本院卷第21頁至第25頁)。則被告縱已接受
原告將系爭退回商品送回公司,亦難認被告有要求原告退貨 或同意退貨還款,甚至解除該部分契約之意思表示。是以, 原告於上開郵件所為片面主張,自不足作為兩造已合意退貨 還款或解除契約之證明。
③原告既未能就兩造有退貨還款或解除契約之合意舉證以實其 說。則其依兩造間退貨還款之合意或契約合意解除後之不當 得利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貨款141 萬7155元云云,於法 自有未合。
㈡系爭退回商品部分契約是否經被告撤銷:
①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 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 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著有17年上 字第1118號判例可資參照。
②經查,兩造間之經銷契約第3 條「保留」(reservations) 條款固約定:「無須事先通知或經經銷商(即原告)同意, 公司(即被告) 保留以下權利:…(C)以『公司(即被告) 』希望之包裝或設計改變或修改產品,或撤銷『公司(即被 告)』打算從產品範圍中撤銷之產品,或增加產品」,有經 銷契約乙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 頁)。惟核其條款文義, 應係指被告在不經原告同意之情形下,享有保留變更、修改 或撤銷其依經銷契約約定提供予原告商品之權利。亦即被告 就所提供之商品,其包裝或設計可以變更,商品亦可以修改 更新,被告並有權利不再供應原約定經銷之商品或增加經銷 商品之項目。且參酌兩造已於本院99年4 月9 日言詞辯論期 日當庭確認:依據系爭經銷契約,非經原告同意,被告不得 就原告已買走之商品要求更換乙節(本院卷第76頁),更堪 認上開保留條款並未適用於原告已向被告訂購進貨之商品。 是縱認被告已依據上開保留條款將系爭經銷契約之標的商品 種類變更,亦無涉於系爭退回商品分買賣契約及系爭經銷契 約之撤銷無疑。從而,原告依契約經撤銷後之不當得利法律 關係,訴請被告返還貨款141 萬7155元云云,亦屬無據。 ㈢原告依瑕疵擔保規定解除系爭退回商品之契約,並請求回復 原狀返還價款或減少價金部分:
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又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 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任 ,有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24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準此 ,原告既然主張被告所交付之系爭防毒軟體有瑕疵,則應就 系爭防毒軟體存有瑕疵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否則 即應受判決不利益之結果,此乃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下當然之
解釋。
②經查,原告主張:系爭防毒軟體有瑕疵云云,固提出記載內 容為:「根據字面(即系爭軟體升級公告)意思,表示出版 kitty 防毒的這家公司已經終止跟中國瑞星的合作關係,改 跟來自歐洲的avg 合作!原kitty 防毒用戶可能必須移除ki tty 防毒改裝avg 」之網頁訊息以為憑據(本院卷第86頁至 第88頁)。然核該網頁訊息僅係某網友針對系爭軟體升級公 告內容於個人部落格所發表之個人意見,實不足以認定系爭 防毒軟體確有瑕疵存在。又被告固然於98年8 月間在公司官 方網站上刊登前述「…即日起所有已購買Dr .Kitty 之用戶 我們將會為您免費升級為AVG Internet Security ,並會補 足您的使用期限,請您不用擔心」之公告,並曾於98年7 月 31日以電子郵件回覆原告:「倒不如把它壓碎更節省費用」 等語。然審酌一般業者對於所經營商品種類、樣式及品牌之 擇定及更迭,或基於市場反應、銷售盈虧、成本高低,或其 他商業目的之考量,非必然與商品本身瑕疵之因素有關之常 情,則被告上開所為,亦無足證明系爭防毒軟體確有瑕疵存 在。原告既未就系爭防毒軟體有何權利欠缺或價值、效用、 品質減損之事舉證以實其說,則其依瑕疵擔保之規定,主張 解除系爭退回商品契約並回復原狀,或請求減少價金云云, 俱無足採取。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41 萬7,155 元,及自98年 9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 據,應併予駁回。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 萬5,058 元,應由原告負擔。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之證據,經本 院審酌後,核與本件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 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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