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443號
SLDV,99,補,443,201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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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   告 王瑞國即久安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被   告 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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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