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中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營不善,又遭遇經濟嚴重不 景氣,終致週轉不靈,無法繼續經營而宣告倒閉,並陷於龐 大的財務困境,聲請人公司目前的總負債額約為新臺幣(下 同)79,677,339元,資產額則僅有6,220,000 元,該債務已 超過總資產甚鉅,為此,依法聲請破產等語。並提出財產狀 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產目錄等件以為釋明。二、按債務人固於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其財產不敷清償 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而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 ,始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惟 參酌破產制度係兼具債權人平等受償及債務人經濟更生之功 能,倘破產宣告前所積欠的稅捐債權明顯高於破產財團,因 依稅捐稽徵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該等債權應較普通債權優先 受償,倘予宣告破產,尚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費用,則不僅 優先受償之稅捐債權將減少分配或無從分配,其他債權人更 無依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此與現行破產法之破產制度, 係就債務人全部財產為分配,使全體債權人能獲得平等清償 之本旨不合,亦應認聲請破產人之聲請宣告破產無實益,而 駁回其聲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468 號裁定、同院98 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同其意旨,可資參照。三、經查:聲請人目前之資產僅有土地兩筆,經聲請人估算為6, 220,000 元,為聲請人提出財產目錄可稽。惟經本院調查, 聲請人確實僅有土地兩筆,依公告地價計算總額僅為4,959, 000 元,為本院調閱聲請人財產所得調件明表在卷足參。又 債務人所積欠之稅負則已高達6,305,818 元,此有本院依職 權查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汐止稽徵所,並有該所以99年 3 月17日北區國稅汐止四字第0990001231號函覆在卷。是聲 請人所餘資產,若進行破產程序,其資產已不足清償稅捐等 優先債權,他債權人更無受償之可能,倘予宣告破產,反而 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 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優先債 權人即稅捐機關之債權減少分配或無從分配,其他債權人更 無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揆
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實益,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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