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29號
SLDV,99,建,29,2010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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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9號
原   告 川富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
被   告 訊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 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以書面合意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兩造間工程承攬契約書第16條,在卷 足憑。原告向本院對被告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由上開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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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訊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富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