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28號
SLDV,99,建,28,201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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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8號
原   告 民華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工程承攬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書 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工程 合約第壹拾伍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 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 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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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民華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