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99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邁吉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彩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
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
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