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93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佳麗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九暉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李佳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三)補列聲請狀相對人即債務人九暉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李佳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