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9年度,8633號
SLDV,99,促,8633,2010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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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86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志勤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炫華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正催繳釋明或催告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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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勤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炫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