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9年度,7758號
SLDV,99,促,7758,201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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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77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卓統揚即傑力工程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之必要,經本 院於99年4 月27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99年4 月29日收受通 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 ,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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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