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破更三字,98年度,1號
SLDV,98,破更三,1,201005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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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更三字第1號
破 產 人 百事資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黃忠律師
破產管理人 陳秀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 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經破產管理人蒐集接管,共得新臺幣 (下同)93萬8,018 元,扣除財團費用4 萬8556元後,尚餘 88萬9462元,業已分配各破產債權人完畢之情,有破產管理 人提出之分配報告、存摺、收據、支票及各破產債權人之匯 款回條聯等件影本可稽。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上揭規定宣告本件破產程序終結,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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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事資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