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100號
SLDV,98,司執消債更,100,201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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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0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甲○○○○○○○○.
上列當事人就債務人乙○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提出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 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相對人甲○○○○○○○○○○ ○已於民國98年10月6 日申報債權,異議人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則對於其申報之債權提出異議,並主張:相對人 若未能提出具體醫療費用欠款之明細及收據等相關證據,則 其債權即應剔除等語。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函詢相對人,相對人業據提出債務人積欠 其父親楊義雄自94至97年度之養護居住費用明細表(見本院 卷第136 至138 頁)、債務人於97年6 月28日親簽之欠款金 額證明影本(見本院卷第139 頁),核閱屬實,堪認為真。 是相對人申報醫療費用欠款債權新臺幣31萬9,149 元自屬有 據。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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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