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原 告 黃梅燕即達望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姜志俊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蘇夏曦律師
參 加 人 翔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二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 第3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 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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