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74號
KLDV,99,補,174,201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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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即亞邁樂器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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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