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459號
KLDV,99,司促,4459,201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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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459號
債 權 人 頂尖機車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零貳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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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