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甲○○(即金雷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清算完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甲○○為金雷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程序費用由金雷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之。」公司法第0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渠係金雷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 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民國99年4月12日基院慧 98司宙字第35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 指定清算人(即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雖未提出任何文件為證,惟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司字第35號卷宗,核閱屬實,是本 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0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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