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號
債 務 人 嚴士斌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原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景璇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依附表所示之清償期向各債權人為給付。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7 月30日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又債務人於98年7 月10日所提出之 更生方案,主張以每一月為一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 14,855元,共計清償96期(8 年),並另以每年之年終獎金 、考績獎金加計清償一期,每期清償118,034元,共計清償8 期。惟上述更生方案前經本院於98年7 月15日以基院慧98年 度執消債更執安字第1 號函請各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 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經全體債權人均以書面確答不 同意該更生方案,而無法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之規 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然債務人重新修正其更生方案並於 99年5月8日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到院。
三、次查:
㈠債務人自承任職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基隆市專勤隊, 每月薪資扣除公保、健保及退撫基金等強制性扣款後約為 60,000餘元,此有債務人所提出之薪俸明細單數張在卷足 憑,故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足以履行更生方案每期還款金 額之一節,堪可認定。
㈡債務人與配偶張靜萍結婚後,現育有二名稚齡且無謀生能 力之未成年子女嚴OO(0年次)、嚴OO(0年次),需 賴債務人及配偶共同扶養。又本件債務人為展現其履行更 生方案之誠意,盡最大能力清償債務,以達早日重建復甦 其經濟生活之機會,於債權人不同意原所提出之更生方案 後,積極與房貸銀行(內政部營建署、台灣土地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協商,透過寬限期或延長清償期限等方式,降 低房貸之應清償金額,以俾利其將所減少清償之金額,用 以清償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之債權,並經台灣土地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延長清償期限,而重新提出如附 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到院。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出之修正後更 生方案,債務人願於每月薪資收入中,扣除個人與配偶之 生活必要支出、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教育費,及部分 負擔現行動不便,需賴人照顧之母親之扶養費用、醫療費 用等各項支出後,每月以16,663元清償各債權人之債權。 另債務人現為公務員,每年領有一定考績獎金、年終獎金 ,債務人就此獎金部分,亦同意將扣除相關稅款後,每年 以118,034元加計一期,共計清償8期,則更生方案履行期 8年內,以薪資及獎金所得共計清償2,543,920元【計算式 :16,663元×96期+118,034元×8期=2,543,920元】。此 外,債務人名下尚有基隆市○○區○○路000號10樓及其 坐落基地之不動產,然債務人願於最後一期還款前,以該 不動產做為擔保,向金融機構貸得較低利率之貸款,或在 親友擔保下,籌湊款項等方式,而於最後一期清償前述無 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之全部債權309,257元。基於上開所 述,債務人於負擔自己之生活費用及扶養未成年子女外, 其餘收入幾均已用於還款,且清償金額尚未逾債務人每月 所得,並經債務人自行斟酌可行性,堪認該更生方案當無 不能履行之情況。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目的,除保 障債權人集團性滿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外,並為賦與債務 人重建復甦其經濟生活之機會。是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制 度之構築首需強調生活再建及破綻預防,提高債務人工作 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使能重新出發,從而保障其生存 權,並促進其義務遂行能力,儘可能永續性回復信用。是
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當,應衡量個案債務人之現實還款能 力、健康情形、及家庭狀況等因素,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 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債務人每期還款額度逾越 其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債務人須處於生存邊緣或喪失尊 嚴度日,勢將再度債務人造成履行困難,甚或無法清償, 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則債權人反之能實際受償的金額 勢必大幅降低或無法獲償分文,因而蒙受實際不利益而損 及債權人之權益。故本院審認債務人重新所提出之更生方 案清償期為8年、清償總金額合計為2,853,177元及清償成 數已達已申報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100%等情, 顯見債務人已撙節支出、竭盡所能減少生活支出,用以清 償債務,勇於面對債務問題並盡其所能積極清償債務,相 較於任由債務無限擴大之人,應給予其經濟生活重建之機 會,足認該更生方案實屬公允、適當、可行,且查無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 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 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 ,是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爰依職權裁定逕予認可該更生 方案。
四、另審酌本件債務人之清償成數已達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權總額100%,足認其有清償之誠意,且生活程度之限制本無 一定之標準,亦無罰則可資規範,而債務人如不按更生方案 履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規定,債權人自可以該 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已足救濟,故無為生活 限制之必要;又為避免債務人更生方案未能按期履行之情形 發生,而妨害更生立法之美意,債權人應主動向債務人陳報 履行更生方案所需之匯款帳號或繳款方式等資料,且債務人 亦需於履行更生方案前,主動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 按期履行,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憲銘
附表: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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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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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給付方式: │
│ (1) 薪資收入扣除生活必要費用部分: │
│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一月為一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6,663元,並於每月│
│ 25日(若遇國定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前為給付,共計清償96期(8年)。 │
│ (2) 年終及考績獎金部分: │
│ 自民國100年起,以每一年為一期,每期清償118,034元,並於每年4月30日前為給付,共計清償8期。 │
│ (3)第96期,於原清償之16,663元外,於當月30日前清償剩餘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之全部債權共計309,25│
│ 7元。 │
│ (4)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 │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2,853,177元。 │
│ 3.清償總額:2,853,177元 │
│ 4.清償成數: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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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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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率│第1期至第96期 │每年之年終獎金│第96期清償剩餘│
│ │ │ │ │可受分配金額 │、考績獎金獎金│債權309,25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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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澳盛集團銀行(股) │ 845,037 │ 29.62% │ 4,936 │ 34,960 │ 91,501 │
├──┼───────────┼─────┼────┼───────┼───────┼───────┤
│ 2 │元大商業銀行(股) │ 535,622 │ 18.77% │ 3,128 │ 22,153 │ 58,110 │
├──┼───────────┼─────┼────┼───────┼───────┼───────┤
│ 3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 210,172 │ 7.37% │ 1,228 │ 8,698 │ 22,700 │
├──┼───────────┼─────┼────┼───────┼───────┼───────┤
│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719,433 │ 25.22% │ 4,202 │ 29,767 │ 77,905 │
├──┼───────────┼─────┼────┼───────┼───────┼───────┤
│ 5 │玉山商業銀行(股) │ 93,644 │ 3.28% │ 546 │ 3,870 │ 10,268 │
├──┼───────────┼─────┼────┼───────┼───────┼───────┤
│ 6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 186,824 │ 6.55% │ 1,091 │ 7,730 │ 20,248 │
├──┼───────────┼─────┼────┼───────┼───────┼───────┤
│ 7 │台灣美國運通(股) │ 208,585 │ 7.31% │ 1,218 │ 8,627 │ 22,641 │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53,860 │ 1.89% │ 314 │ 2,229 │ 5,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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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 2,853,177│ 100% │ 16,663 │ 118,034 │ 309,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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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 1.本院所為之認可更生方案裁定,如未經債權人異議,於送達後10日裁定即確定,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 債權人及債務人不必另行聲請。 │
│ 2.為避免導致債務人更生方案未能依約履行之情形,妨害更生立法之美意,債權人應主動向債務人陳報履行更│
│ 生方案所需之匯款帳號資料或繳款方式。債務人亦應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 並依期履行。 │
│ 3.另因給付所生之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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