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52號
CYDV,99,訴,52,20100525,3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抵
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
陸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民三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