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92號
CYDV,99,訴,192,20100517,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9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嘉義縣溪口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劉純婷
訴訟代理人 鄭弘勝
      蔡碧仲律師
      陳振榮律師
      張宗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執字第二五一八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對被告有新台幣伍佰壹拾陸萬捌仟元之債權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利益者 ,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 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 判決將之除去而言(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1240號判例要旨 參照)。本件被告於原告對附表所示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時 ,聲明異議(見被告嘉溪鄉墓字第0990001144號、第099000 1636號函,附於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2518號卷),故對於工 程款債權法律關係存否並不明確,在法律上地位有不安之狀 態,而此不安狀態得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故原告有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其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與法並無不合 。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對附表所示之債務人有新臺幣(下同) 872萬元之債權,已取得執行名義,依債權憑證聲請對債務 人強制執行,由鈞院以99年司執德字第2518號執行命令,禁 止被告對債務人清償。因被告對鈞院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 以債務人未完成請款程序,無款項可扣押。若完成請款程序 ,可供扣押之金額為516萬8,000元,該金額不足執行命令之 債務金額云云。按債務人之被繼承人即訴外人王明源既已完 成工程,被告即有給付工程款之義務,亦即債務人對被告有 債權之存在。雖訴外人王明源死亡前未提出請款,且債務人 繼承後亦未提出請款,但認定債權是否存在,並非以債務人 是否有提出請款之手續為要件。被告以債務人未提出請款程 序而謂債權不存在,殊不足採。況債務人之工程款是否足供 執行,亦與債權是否存在無關。被告以債務人之工程款不足



執行金額為異議理由,更不足採。因之聲明:確認鈞院99年 度司執字第251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對被告有516萬8,0 00元之債權存在。
三、被告則以下列言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系爭工程完工驗收,廠商都需要履行,後續請款都需要債務 人配合,才有權利,但如果債務人完成領款手續,被告確實 有這樣的債務。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本院調取99年度司執字第2518號 卷宗核閱屬實,被告雖不否認有系爭工程債權,惟抗辯:系 爭工程完工驗收,後續請款都需債務人配合,才有權利云云 ,惟查,請款手續係人民向行政機關請款之行政程序,行政 機關須待人民請款,始能動撥款項支付,初無限制債權發生 、生效之效果,故即使附表所示之債務人尚未向被告請款, 亦不妨害系爭債權之存在。從而,被告上開所辯,即難憑採 。綜上,原告訴請確認系爭債權存在,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訴之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民一庭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附表:債務人名冊
┌──┬────┬────────────────┬───────────┐
│編號│姓名 │住址 │備註 │
├──┼────┼────────────────┼───────────┤
│ 1 │ 王宏宇 │台中市○○街120巷32-1號5樓 │ │
├──┼────┼────────────────┼───────────┤
│ 2 │ 王瑀潔 │同上 │ │
│ │即王靜君│ │ │
├──┼────┼────────────────┼───────────┤
│ 3 │ 王政偉 │南投縣埔里鎮○○街184號 │ │
├──┼────┼────────────────┼───────────┤
│ 4 │ 王瑞婷 │同上 │ │
├──┼────┼────────────────┼───────────┤




│ 5 │ 王瑞緣 │台中市○○路○段21號5樓 │ │
├──┼────┼────────────────┼───────────┤
│ 6 │ 王譽臻 │台中市○○○路○段173巷46號 │ │
├──┼────┼────────────────┼───────────┤
│ 7 │ 王曉霓 │同上 │ │
├──┼────┼────────────────┼───────────┤
│ 8 │ 王柏斐 │同上 │ │
├──┼────┼────────────────┼───────────┤
│ 9 │ 王馨緯 │同上 │ │
├──┼────┼────────────────┼───────────┤
│ 10 │ 王子揚 │同上 │ │
├──┼────┼────────────────┼───────────┤
│ 11 │ 王子維 │台中市○○○○街91-1號5樓 │ │
├──┼────┼────────────────┼───────────┤
│ 12 │ 張炷欽 │台中市○○路118巷1號 │ │
├──┼────┼────────────────┼───────────┤
│ 13 │ 張仁明 │同上 │ │
├──┼────┼────────────────┼───────────┤
│ 14 │ 巫俊儒 │同上 │ │
├──┼────┼────────────────┼───────────┤
│ 15 │ 巫素菁 │同上 │ │
├──┼────┼────────────────┼───────────┤
│ 16 │ 巫俐敏 │同上 │ │
├──┼────┼────────────────┼───────────┤
│ 17 │ 巫修玉 │台中市○○○街78號4樓之3 │ │
├──┼────┼────────────────┼───────────┤
│ 18 │ 羅御瑄 │台中市○○路182號 │ │
├──┼────┼────────────────┼───────────┤
│ 19 │ 羅介妏 │同上 │ │
├──┼────┼────────────────┼───────────┤
│ 20 │ 張育柔 │台中市○○○路○段173巷31號 │ │
├──┼────┼────────────────┼───────────┤
│ 21 │ 賴建邦 │同上 │ │
├──┼────┼────────────────┼───────────┤
│ 22 │ 賴建仲 │台中市○○街○段27巷27號7樓 │ │
├──┼────┼────────────────┼───────────┤
│ 23 │ 賴建賢 │同上 │ │
├──┼────┼────────────────┼───────────┤
│ 24 │ 陳宜德 │台北市○○路○段265巷12弄13號2樓 │ │
├──┼────┼────────────────┼───────────┤




│ 25 │ 陳宜興 │同上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