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5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易餘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嘉義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複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原告主張:『本件債務,被告已與訴外人邱林瑞瑛、邱旭正達成和解並簽訂協議書,且原告家族成員確有履行上開協議內容,此即新債清償之概念,依民法第320條:「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在此協議書內容下,債務人並無原告乙○○,倘新債務尚未發生不履行,被告主張對原告乙○○固有財產執行,更屬無理由。』係何意?是否依此主張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消滅或妨害債權人之事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民一庭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