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129號
CYDM,98,訴,129,201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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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玄○○
      宇○○○
      庚○○○
      丑○○
      D○
      乙○○
      未○○
      卯○○○
      亥○○
      壬○○
      戊○○
      B○○
      A○○
      宙○○○
      C○○○
      E○○
      寅○○
      癸○○
      丁○○
      申○○
      地○○
      天○○
      己○
      丙○○○
      黃○○
      巳○○○
      午○○
      辰○○
      甲○○
      辛○○
      子○○
      戌○○
      酉○○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玄○○宇○○○庚○○○丑○○D○、乙



○○、未○○卯○○○亥○○壬○○戊○○、B○ ○、A○○宙○○○C○○○E○○寅○○、癸○ ○、丁○○申○○地○○、天○○己○丙○○○黃○○巳○○○午○○辰○○甲○○辛○○、子 ○○、戌○○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詢問檢察官 亦對本件改為簡易判決處刑表示無意見,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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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