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9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玄○○ 宇○○○ 庚○○○ 丑○○ D○ 乙○○ 未○○ 卯○○○ 亥○○ 壬○○ 戊○○ B○○ A○○ 宙○○○ C○○○ E○○ 寅○○ 癸○○ 丁○○ 申○○ 地○○ 天○○ 己○ 丙○○○ 黃○○ 巳○○○ 午○○ 辰○○ 甲○○ 辛○○ 子○○ 戌○○ 酉○○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一、本件被告玄○○、宇○○○、庚○○○、丑○○、D○、乙 ○○、未○○、卯○○○、亥○○、壬○○、戊○○、B○ ○、A○○、宙○○○、C○○○、E○○、寅○○、癸○ ○、丁○○、申○○、地○○、天○○、己○、丙○○○、 黃○○、巳○○○、午○○、辰○○、甲○○、辛○○、子 ○○、戌○○、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詢問檢察官 亦對本件改為簡易判決處刑表示無意見,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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