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5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17
9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 罪 事 實
一、乙○○(原名周麗雪)自民國87年4月1日起至95年8月31日 止,於址設嘉義市○○路505號3樓之媚婷峰美容股份有限公 司嘉義分公司(現更名為媚婷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媚婷峰公司),擔任美容顧問,負責美容諮詢及推銷美容 課程之事宜。其因前夫積欠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侵占之概括犯意(如附表一編號1-7、如附表二編號1-7 、10-12、14-33、36-37、如附表三、四、五、六部分), 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侵占之犯意(如附表一 編號8、如附表二編號8、9、13、34、35、38、如附表七編 號1部分),於94、95年間,趁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客戶, 向媚婷峰公司購買美容課程或保養品,而由如附表一至七所 示之客戶本人或委由他人,向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分期付款 或個人信用貸款,經銀行審核通過如數撥付款項與媚婷峰公 司後,於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時間,在媚婷峰公司,將如附 表一至七所示之客戶所交付,或以匯款方式匯至其戶頭,委 託其代為繳納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信用卡分期付款或個人信用 貸款之現金或支票,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 ,用以清償前夫債務,總計新臺幣(下同)5,168,495元。 嗣乙○○向媚婷峰公司申請留職停薪,並更改客戶之帳單地 址為其住所,經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察覺有異,遂通知媚婷峰 公司調查,媚婷峰公司至此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卯○○、未○○、辰○○、丙○○、午○訴請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文彬律師、柯惇云 律師、證人戊○○、甲○○、癸○○、子○○、卯○○(原 名蔡秀婷)、辰○○、午○、未○○、庚○○、湯吳密、巳
○○、丙○○、壬○○、王純華、丁○○、廖盈淳、賈存蓉 、巫秋玉、蔡佩真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屬實,且據證人 卯○○、未○○、廖盈淳、賈存蓉、巫秋玉於檢察官訊問時 結證明確,復有被告自白書、切結書、存摺影本、顧客訂購 契約、代刷同意書、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信用 卡分期付款專案核准回函、刷卡簽帳單、信用卡帳款繳款書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回覆收件結果、攤還 收息記錄查詢單、放款計息單代收入傳票、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信用卡分期付款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明細、歷史帳單匯總 查詢、誠泰商業銀行貸款申請書、消費性貸款申請表、顧客 申請回函、國內匯款申請書、取款憑條、花旗商業銀行信用 卡分期付款專用簽帳單、刷卡簽帳單、信用卡消費明細、信 用卡對帳單、萬泰商業銀行分期付款申請書、審核結果回函 、消費性商品貸款申請書、信用販賣中心回函、還款明細、 批覆應收款帳單、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3月 10日渣打商銀CB-OPS字第09800817號函附信用卡申請書及還 款明細、美國運通大來卡月結單、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98年4月6日(98)新光銀債管字第1321號函附消費性 貸款申請表及本息沖銷表、代付款項、消費明細暨收費收執 表、帳戶往來明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客戶跨行整批匯款資 料、存款憑條、匯款更正申請兼通訊單、轉帳傳票、匯款回 條、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代墊銀行款項資料表、被告對 帳後確認金額簽名文件、侵占金額總合計正確版等附卷可稽 ,上揭補強證據已足資證明被告於本院所為之任意性自白, 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予認定。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刑法修正之適用:查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1-7、如附表二編 號1-7、10-12、14-33、36-37、如附表三、四、五、六部分 所示之行為後,刑法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 自95年7月1日施行,刪除第56條連續犯、修正第33條第5款 關於法定刑有罰金刑之罪、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之規 定:
⒈被告此部分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 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 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 舊法論以連續犯。
⒉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 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 銀元)1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即行為
時法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法 定罰金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 第5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⒊比較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後之規定,新法施行後,因新 法修正後提高合併應執行之最高度刑期,較舊法規定,對行 為人更為不利,雖非關於罪刑之變更,惟定執行刑為科刑事 項,影響及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屬刑法第2條第1項之法 律變更,新法第51條第5款對行為人不利,應依新法第2條第 1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即行為時之舊法;裁判 確定前犯數罪,其中1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最高法院 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參照)。本件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
⒋按有罪之判決,關於主刑、從刑或刑之加重、減輕、免除及 保安處分等事項所適用之法律,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統一 性及整體性原則一體適用,不能與主刑所適用之法律任意割 裂,故於比較新舊法適用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 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 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 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 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參照),而一體適用最有利於被告 之法律。查被告此部分之犯行,關於連續犯、法定刑有罰金 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以修正前刑法規定對被告最有利,應 一體適用舊法,不得違法割裂適用。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被告如附 表一編號1-7、如附表二編號1-7、10-12、14-33、36-37、 如附表三、四、五、六部分所示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 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論 以侵占罪1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連續侵占罪1罪,及侵 占罪8罪(如附表一編號8、如附表二編號8、9、13、34、35 、38、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犯行),共計9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本件被告於偵查時與媚婷峰公司 對帳結果,承認侵占金額共計5,168,495元,檢察官並於起 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被告如附表一至七侵占之金額為5,168, 495元,惟起訴書附表四卻記載4筆被告不認帳之金額,致侵 占金額與犯罪事實記載不符,經檢察官陳明該4筆金額係製 作附表時誤載,不在起訴範圍內,予以刪除(見本院卷第40 -41頁),應併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美容工作,家中有 10歲兒子、14歲女兒賴其扶養,犯罪之動機,不思正途獲取
財物,行為之手段,侵占之金額,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受之 損害,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惟尚未與告訴人及 被害人等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八 所示之刑。查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4日公布 ,並自96年7月16日施行,本件被告所犯9罪,犯罪之時間均 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之規定,復無該條例所規定不得減 刑之例外規定,均應依法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於減刑後定 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6條(修正前)、第335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曹合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花旗商業銀行
┌──┬───┬───┬────┬────┬──────┐
│編號│信用卡│實際購│銀行核准│信用卡金│侵占時間 │
│ │申請人│買客戶│申請時間│額 ├──────┤
│ │ │ │ │ │侵占金額 │
├──┼───┼───┼────┼────┼──────┤
│ 1 │卯○○│卯○○│95.05.25│36,000元│95年6月 │
│ │ │ │ │ ├──────┤
│ │ │ │ │ │18,000元 │
├──┼───┼───┼────┼────┼──────┤
│ 2 │卯○○│蔡佳陵│94.12.27│70,000元│94年12月31日│
│ │ │ │ │(起訴書 ├──────┤
│ │ │ │ │誤載為23│23,332元 │
│ │ │ │ │,332元) │ │
├──┼───┼───┼────┼────┼──────┤
│ 3 │卯○○│蔡佳陵│94.12.27│70,000元│95年1月 │
│ │ │ │ │(起訴書 ├──────┤
│ │ │ │ │誤載為23│2,3332元 │
│ │ │ │ │,332元) │ │
├──┼───┼───┼────┼────┼──────┤
│ 4 │陳嘉琪│壬○○│94.12.08│49,900元│95年1月 │
│ │(起訴 │ │ │ ├──────┤
│ │書均誤│ │ │ │16,421元 │
│ │載為陳│ │ │ │ │
│ │佳琪) │ │ │ │ │
├──┼───┼───┼────┼────┼──────┤
│ 5 │己○○│黃玫徽│95.04.14│25,000元│95年5月 │
│ │ │ │ │ ├──────┤
│ │ │ │ │ │17,565元 │
├──┼───┼───┼────┼────┼──────┤
│ 6 │己○○│張寶麗│94.12.08│107,280 │95年1月 │
│ │ │ │ │元 ├──────┤
│ │ │ │ │ │35,760元 │
├──┼───┼───┼────┼────┼──────┤
│ 7 │己○○│己○○│95.05.25│39,000元│95年6月 │
│ │ │ │ │ ├──────┤
│ │ │ │ │ │29,250元 │
├──┼───┼───┼────┼────┼──────┤
│ 8 │謝旻玲│未○○│95.07.13│40,600元│95年7月 │
│★ │ │ │ │ ├──────┤
│ │ │ │ │ │37,213元 │
├──┼───┴───┴────┴────┴──────┤
│總計│ 200,873元 │
└──┴────────────────────────┘
附表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編號│信用卡│實際購│銀行核准│信用卡金│侵占時間 │
│ │申請人│買客戶│申請時間│額 ├──────┤
│ │ │ │ │ │侵占金額 │
├──┼───┼───┼────┼────┼──────┤
│ 1 │辰○○│丁○○│94.08.04│45,000元│94年9月 │
│ │ │ │ │ ├──────┤
│ │ │ │ │ │3,750元 │
├──┼───┼───┼────┼────┼──────┤
│ 2 │辰○○│鄭淑真│94.08.10│50,000元│94年9月 │
│ │ │ │ │ ├──────┤
│ │ │ │ │ │4,166元 │
├──┼───┼───┼────┼────┼──────┤
│ 3 │辰○○│吳月雲│94.10.26│45,000元│94年11月 │
│ │ │ │ │ ├──────┤
│ │ │ │ │ │11,250元 │
├──┼───┼───┼────┼────┼──────┤
│ 4 │辰○○│壬○○│94.12.08│100,000 │95年1月 │
│ │ │ │ │元 ├──────┤
│ │ │ │ │ │41,665元 │
├──┼───┼───┼────┼────┼──────┤
│ 5 │辰○○│蔡佳陵│94.12.28│70,000元│95年1月 │
│ │ │ │ │ ├──────┤
│ │ │ │ │ │29,165元 │
├──┼───┼───┼────┼────┼──────┤
│ 6 │辰○○│庚○○│94.12.30│60,000元│95年1月 │
│ │ │ │ │ ├──────┤
│ │ │ │ │ │25,000元 │
├──┼───┼───┼────┼────┼──────┤
│ 7 │辰○○│陳恆玉│94.12.31│35,760元│95年1月 │
│ │ │ │ │ ├──────┤
│ │ │ │ │ │14,900元 │
├──┼───┼───┼────┼────┼──────┤
│ 8 │辰○○│丑○○│95.08.29│150,000 │95年8月 │
│★ │ │ │ │元 ├──────┤
│ │ │ │ │ │150,000元 │
├──┼───┼───┼────┼────┼──────┤
│ 9 │辰○○│辰○○│95.08.04│40,600元│95年8月 │
│★ │ │ │ │ ├──────┤
│ │ │ │ │ │40,600元 │
├──┼───┼───┼────┼────┼──────┤
│ 10 │辰○○│未○○│95.04.03│101,250 │95年5月 │
│ │ │ │ │元(起訴 ├──────┤
│ │ │ │ │書誤載為│67,464元 │
│ │ │ │ │101,025 │ │
│ │ │ │ │元) │ │
├──┼───┼───┼────┼────┼──────┤
│ 11 │辰○○│吳尹文│95.05.03│60,000元│95年6月 │
│ │ │ │ │ ├──────┤
│ │ │ │ │ │10,000元 │
├──┼───┼───┼────┼────┼──────┤
│ 12 │辰○○│陳恆玉│95.02.13│44,700元│95年3月 │
│ │ │ │ │ ├──────┤
│ │ │ │ │ │26,075元 │
├──┼───┼───┼────┼────┼──────┤
│ 13 │辰○○│劉倍儒│95.07.04│1,000元 │95年7月 │
│★ │ │ │ │(起訴書 ├──────┤
│ │ │ │ │誤載為10│1,000元 │
│ │ │ │ │,000元) │(起訴書誤載 │
│ │ │ │ │ │為10,000元) │
├──┼───┼───┼────┼────┼──────┤
│ 14 │辰○○│李美芬│95.02.13│26,400元│95年3月 │
│ │ │ │ │ ├──────┤
│ │ │ │ │ │2,200元 │
├──┼───┼───┼────┼────┼──────┤
│ 15 │卯○○│侯張玉│94.10.10│16,500元│94年11月 │
│ │ │珠 │ │ ├──────┤
│ │ │ │ │ │1,375元 │
├──┼───┼───┼────┼────┼──────┤
│ 16 │卯○○│侯張玉│95.02.28│30,000元│95年3月 │
│ │ │珠 │ │ ├──────┤
│ │ │ │ │ │2,500元 │
├──┼───┼───┼────┼────┼──────┤
│ 17 │卯○○│張箴言│95.03.22│38,000元│95年4月 │
│ │ │ │ │(起訴書 ├──────┤
│ │ │ │ │誤載為30│3,166元 │
│ │ │ │ │,000元) │ │
├──┼───┼───┼────┼────┼──────┤
│ 18 │卯○○│辰○○│95.06.14│90,000元│95年6月25日 │
│ │ │ │ │ ├──────┤
│ │ │ │ │ │77,828元 │
├──┼───┼───┼────┼────┼──────┤
│ 19 │辛○○│鄭淑真│95.02.23│50,000元│95年3月 │
│ │ │ │ │ ├──────┤
│ │ │ │ │ │73,503元 │
├──┼───┼───┼────┼────┼──────┤
│ 20 │辛○○│陳恆玉│95.03.31│39,000元│95年4月30日 │
│ │ │ │ │ ├──────┤
│ │ │ │ │ │2,583元 │
├──┼───┼───┼────┼────┼──────┤
│ 21 │楊春綢│丙○○│94.10.29│150,000 │95年1月 │
│ │ │(起訴 │ │元 ├──────┤
│ │ │書誤載│ │ │58,376元 │
│ │ │為林佳│ │ │ │
│ │ │惠) │ │ │ │
├──┼───┼───┼────┼────┼──────┤
│ 22 │楊春綢│黃麗如│94.12.10│40,000元│95年2月10日 │
│ │ │ │ │ ├──────┤
│ │ │ │ │ │16,665元 │
├──┼───┼───┼────┼────┼──────┤
│ 23 │楊春綢│涂敏惠│95.02.28│107,180 │95年3月 │
│ │ │ │ │元 ├──────┤
│ │ │ │ │ │71,448元 │
├──┼───┼───┼────┼────┼──────┤
│ 24 │楊春綢│蔡陳麗│95.06.13│36,000元│95年6月30日 │
│ │ │君 │ │ ├──────┤
│ │ │ │ │ │6,000元 │
├──┼───┼───┼────┼────┼──────┤
│ 25 │戊○○│溫乙臻│95.05.24│36,000元│95年6月24日 │
│ │ │ │ │ ├──────┤
│ │ │ │ │ │30,000元 │
├──┼───┼───┼────┼────┼──────┤
│ 26 │戊○○│溫乙臻│95.05.24│60,000元│95年6月24日 │
│ │ │ │ │ ├──────┤
│ │ │ │ │ │37,880元 │
├──┼───┼───┼────┼────┼──────┤
│ 27 │申○○│辰○○│94.10.29│56,880元│94年11月30日│
│ │ │ │ │ ├──────┤
│ │ │ │ │ │18,960元 │
├──┼───┼───┼────┼────┼──────┤
│ 28 │申○○│張雅宣│94.10.31│19,800元│94年11月30日│
│ │ │ │ │ ├──────┤
│ │ │ │ │ │6,600元 │
├──┼───┼───┼────┼────┼──────┤
│ 29 │申○○│吳月雲│94.10.31│55,000元│94年11月30日│
│ │ │ │ │ ├──────┤
│ │ │ │ │ │18,332元 │
├──┼───┼───┼────┼────┼──────┤
│ 30 │申○○│張寶麗│94.12.10│53,640元│95年1月10日 │
│ │ │ │ │ ├──────┤
│ │ │ │ │ │22,350元 │
├──┼───┼───┼────┼────┼──────┤
│ 31 │申○○│申○○│95.05.05│39,000元│95年5月30日 │
│ │ │ │ │ ├──────┤
│ │ │ │ │ │32,500元 │
├──┼───┼───┼────┼────┼──────┤
│ 32 │申○○│許麗逢│95.05.05│60,000元│95年5月30日 │
│ │ │ │ │ ├──────┤
│ │ │ │ │ │10,000元 │
├──┼───┼───┼────┼────┼──────┤
│ 33 │申○○│林意瑄│95.05.24│120,000 │95年6月24日 │
│ │ │ │ │元 ├──────┤
│ │ │ │ │ │100,000元 │
├──┼───┼───┼────┼────┼──────┤
│ 34 │申○○│未○○│95.08.04│40,600元│95年8月 │
│★ │ │ │ │ ├──────┤
│ │ │ │ │ │40,600元 │
├──┼───┼───┼────┼────┼──────┤
│ 35 │申○○│申○○│95.07.27│19,800元│95年7月 │
│★ │ │ │ │ ├──────┤
│ │ │ │ │ │19,800元 │
├──┼───┼───┼────┼────┼──────┤
│ 36 │己○○│未○○│94.01.26│60,000元│94年2月26日 │
│ │ │ │ │ ├──────┤
│ │ │ │ │ │15,000元 │
├──┼───┼───┼────┼────┼──────┤
│ 37 │己○○│未○○│95.03.02│65,300元│95年4月30日 │
│ │ │ │(起訴書 │ ├──────┤
│ │ │ │誤載為94│ │38,087元 │
│ │ │ │.01.26) │ │ │
├──┼───┼───┼────┼────┼──────┤
│ 38 │己○○│未○○│95.07.13│40,000元│95年7月 │
│★ │ │ │ │ ├──────┤
│ │ │ │ │ │36,663元 │
├──┼───┴───┴────┴────┴──────┤
│總計│1,167,451元 │
└──┴────────────────────────┘
附表三:美國運通銀行
┌──┬───┬───┬────┬────┬──────┐
│編號│信用卡│實際購│銀行核准│信用卡金│侵占時間 │
│ │申請人│買客戶│申請時間│額 ├──────┤
│ │ │ │ │ │侵占金額 │
├──┼───┼───┼────┼────┼──────┤
│ 1 │申○○│張寶麗│94.12.11│53,640元│95年1月10日 │
│ │ │ │ │ ├──────┤
│ │ │ │ │ │26,820元 │
├──┼───┼───┼────┼────┼──────┤
│ 2 │申○○│申○○│95.05.05│78,000元│95年6月5日 │
│ │ │ │ │ ├──────┤
│ │ │ │ │ │58,500元 │
├──┼───┴───┴────┴────┴──────┤
│總計│85,320元 │
└──┴────────────────────────┘
附表四: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編號│信用貸│實際購│銀行核准│信用貸款│侵占時間 │
│ │款申請│買客戶│申請時間│金額 ├──────┤
│ │人 │ │ │ │侵占金額 │
├──┼───┼───┼────┼────┼──────┤
│ 1 │己○○│辛○○│94.12.09│100,000 │95年1月9日 │
│ │ │ │ │元 ├──────┤
│ │ │ │ │ │33,327元 │
├──┼───┼───┼────┼────┼──────┤
│ 2 │己○○│王怡君│94.12.09│100,000 │95年1月9日 │
│ │ │ │ │元 ├──────┤
│ │ │ │ │ │33,327元 │
├──┼───┼───┼────┼────┼──────┤
│ 3 │己○○│黃麗如│94.12.09│60,000元│95年1月9日 │
│ │ │ │ │ ├──────┤
│ │ │ │ │ │20,000元 │
├──┼───┼───┼────┼────┼──────┤
│ 4 │丙○○│丙○○│95.05.24│527,500 │95年6月24日 │
│ │ │ │ │元 ├──────┤
│ │ │ │ │(起訴書 │131,880元 │
│ │ │ │ │誤載為50│ │
│ │ │ │ │0,000元)│ │
├──┼───┼───┼────┼────┼──────┤
│ 5 │丙○○│丙○○│95.03.24│300,000 │95年4月30日 │
│ │ │ │ │元 ├──────┤
│ │ │ │ │ │200,000元 │
├──┼───┼───┼────┼────┼──────┤
│ 6 │辛○○│丙○○│94.09.14│117,600 │94年10月30日│
│ │ │ │ │元 ├──────┤
│ │ │ │ │ │19,600元 │
├──┼───┼───┼────┼────┼──────┤
│ 7 │壬○○│壬○○│95.03.28│100,000 │95年4月30日 │
│ │ │ │ │元 ├──────┤
│ │ │ │ │ │66,664元 │
├──┼───┼───┼────┼────┼──────┤
│ 8 │李金燕│許渲鈴│94.09.29│480,000 │94年10月30日│
│ │ │ │ │元 ├──────┤
│ │ │ │ │ │120,000元 │
├──┼───┼───┼────┼────┼──────┤
│ 9 │癸○○│黃玫徽│95.04.27│360,000 │95年5月10日 │
│ │ │ │ │元 ├──────┤
│ │ │ │ │ │270,000元 │
├──┼───┼───┼────┼────┼──────┤
│ 10 │甲○○│丑○○│95.03.21│302,200 │95年4月20日 │
│ │ │ │ │元 ├──────┤
│ │ │ │ │ │201,464元 │
├──┼───┼───┼────┼────┼──────┤
│ 11 │丑○○│王薰慧│94.10.26│719,900 │94年11月30日│
│ │ │ │ │元 ├──────┤
│ │ │ │ │ │179,972元 │
├──┼───┼───┼────┼────┼──────┤
│ 12 │丑○○│丑○○│94.12.30│127,800 │95年1、2月 │
│ │ │ │ │元 ├──────┤
│ │ │ │ │ │53,250元 │
├──┼───┼───┼────┼────┼──────┤
│ 13 │未○○│未○○│95.04.11│335,480 │95年5月30日 │
│ │(起訴 │ │ │元 ├──────┤
│ │書以下│ │ │ │223,652元 │
│ │均誤載│ │ │ │ │
│ │為蘇家│ │ │ │ │
│ │慎) │ │ │ │ │
├──┼───┼───┼────┼────┼──────┤
│ 14 │未○○│未○○│95.05.16│550,000 │95年6月30日 │
│ │ │ │ │元 ├──────┤
│ │ │ │ │ │458,332元 │
├──┼───┼───┼────┼────┼──────┤
│ 15 │巳○○│巳○○│95.03.21│63,300元│95年4月30日 │
│ │ │ │ │ ├──────┤
│ │ │ │ │ │11,861元 │
├──┼───┼───┼────┼────┼──────┤
│ 16 │李姍珊│庚○○│95.04.15│120,000 │95年4月30日 │
│ │(起訴 │(起訴 │ │元 ├──────┤
│ │書誤載│書誤載│ │ │50,000元 │
│ │為李姍│為湯雅│ │ │ │
│ │姍) │英) │ │ │ │
├──┼───┼───┼────┼────┼──────┤
│ 17 │王純華│陳恆玉│95.02.10│359,700 │95年3月30日 │
│ │ │ │ │元 ├──────┤
│ │ │ │ │(起訴書 │9,992元 │
│ │ │ │ │誤載為33│ │
│ │ │ │ │0,000元)│ │
├──┼───┼───┼────┼────┼──────┤
│ 18 │王純華│陳正芳│94.12.09│200,000 │95年1月30日 │
│ │ │ │ │元 ├──────┤
│ │ │ │ │ │66,664元 │
├──┼───┼───┼────┼────┼──────┤
│ 19 │卯○○│辰○○│95.02.10│436,000 │95年2月28日 │
│ │ │ │ │元 ├──────┤
│ │ │ │ │(起訴書 │12,138元(起 │
│ │ │ │ │誤載為40│訴書誤載為36│
│ │ │ │ │0,000元)│3,328元) │
├──┼───┼───┼────┼────┼──────┤
│ 20 │蔡佳陵│蔡佳陵│94.10.24│200,000 │94年11月30日│
│ │ │ │ │元 ├──────┤
│ │ │ │ │ │49,997元 │
├──┼───┼───┼────┼────┼──────┤
│ 21 │寅○○│蔡佳陵│95.03.29│200,000 │95年4月30日 │
│ │ │ │ │元 ├──────┤
│ │ │ │ │ │133,332元 │
│ │ │ │ │ │(起訴書誤載 │
│ │ │ │ │ │為130,332元)│
├──┼───┼───┼────┼────┼──────┤
│ 22 │寅○○│未○○│95.03.21│82,290元│95年4月30日 │
│ │ │ │ │(起訴書 ├──────┤
│ │ │ │ │誤載為78│87,528元 │
│ │ │ │ │,000元) │ │
├──┼───┼───┼────┼────┼──────┤
│ 23 │楊碧華│許渲鈺│94.10.26│415,000 │94年11月30日│
│ │ │ │ │元 ├──────┤
│ │ │ │ │ │138,328元 │
├──┼───┼───┼────┼────┼──────┤
│ 24 │午○ │午○ │94.12.17│49,950元│95年1月30日 │
│ │ │ │ │ ├──────┤
│ │ │ │ │ │16,646元 │
├──┼───┼───┼────┼────┼──────┤
│ 25 │辰○○│辰○○│95.01.26│300,000 │95年2月25日 │
│ │ │ │ │元 ├──────┤
│ │ │ │ │ │25,000元 │
├──┼───┼───┼────┼────┼──────┤
│ 26 │子○○│丁○○│95.03.23│300,000 │95年4月30日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