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31號
NTDM,99,訴,31,2010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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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書正本於民國99年4月21日送達於被告甲○○位 於南投縣水里鄉上安村安村巷12號之住所,惟因未獲會晤本 人,而將該判決書正本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被告 之父劉丁和,已合法送達於被告,被告於99年4月27日提起 上訴,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紙可稽,然於上訴狀未敘述 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 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慧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賢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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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