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99年度,27號
TNEV,99,南簡補,27,2010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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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27號
原   告 鴻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日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及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戊○○
      丙○○
      乙○○
被   告 錦鴻五金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告 詠琦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92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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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琦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鴻五金鐵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及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