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8年度,2764號
TPBA,98,訴,2764,201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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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764號
                   99年4月29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優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俊傑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
民國98年10月26日台財訴字第0980049491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代表人為饒平,嗣變更為乙○○,並由 乙○○承受訴訟,有其提出之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
 原告委由新中旅通運股份有限公司98年4 月15日至98年5 月 18日間向被告報運進口LCD MONITOR 及LCD DISPLAY 共5 批 (進口報單號碼:第CB/D2/98/457/00550號第7 、8 項、第 CB/D2/ 98/457/00586 號第6 項、第CB/D2/98/457/00668號 第6 、8 項、第CB/D2/98/457/00687號第5 、6 項及第 CB/D2/98/457/007 41 號第4 、5 、6 項,下稱系爭貨物) ,原申報稅則號別第8528.59.10號「其他彩色非陰極射線管 監視器」,稅率10% ;經被告審核結果,以來貨具有DVI ( 數位視訊介面)輸入端子,可接受影像信號,按原申報進口 稅則予以徵稅驗放在案。嗣原告主張原申報稅則號別顯然錯 誤,來貨應歸列稅則第8528.51.00號「專用或主要用於第 8471節『自動資料處理系統』之其他監視器」,稅率FREE云 云,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向本院 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
⒈訴願決定、復查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原告主張:
㈠系爭貨物應依海關進口稅則號別第8528.51.00號「專用或 主要用於第8471節『自動資料處理系統』之其他監視器」 核定稅則,其稅率為FREE:
判定系爭貨物所屬之稅則號別,應以海關進口稅則及西元 2007年修正版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 下稱H.S.註解)規定為據:
按我國為貫徹經濟國際化及貿易自由化政策,自78年1 月 1 日起實施以稱H.S.註解為基礎編定而成之海關進口稅則 做為核課貨物進口分類之標準。且自98年1 月1 日起實施 HS註解西元2007年版修正案。復按「本稅則各號別品目之 劃分,除依據本稅則類、章及其註,各號別之貨名及解釋 準則之規定外,並得參據關稅合作理事會編纂之H.S 註解 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海關進口稅則3 總則第1 條訂有 明文。準此,於判斷進口貨物之稅則歸列時,自應以海關 進口稅則及H.S 註解規定為據,方符法制。
㈡DVI 端子並非為接收並播放多媒體影音信號,其功能為接 收並播放自動資料處理器所輸出之數位信號:
⒈DVI端子之功能為自動資料處理器數位信號之傳輸: 相較於傳統之類比信號傳送端子(如目前仍屬個人電腦 顯示主流之D-Sub 端子),DVI (Digital Visual Interface )端子之功能,係透過數位輸出及數位輸入 之方式,避免過去藉由類比端子經過轉碼後傳送數位信 號所可能產生之信號干擾、衰減或失真等缺失,因過去 自動資料處理器顯示單元大多使用陰極射線管( Cathode Ray Tube, CRT )顯示器,而輸入該顯示器之 信號限於類比信號,故自自動資料處理機輸出之數位信 號必須經過轉碼之程序,而目前已廣泛使用之液晶顯示 器(Liquid Crystal Display),因可直接接收數位信 號,故透過DVI 端子直接連接液晶顯示器與自動資料處 理機即可避免上述信號干擾、衰減與失真之情況。如上 開敘述之DVI 端子之功能,若輸出及輸入之信號皆屬數 位信號而無須透過中介之轉碼器時,此時使用DVI 端子 傳輸信號即可享受傳輸品質優良之輸出效果。因此,輸 出數位信號之自動資料處理器與其各輸入單元間,即可 廣泛使用DVI 端子傳輸信號而獲致上開優點,因此,目 前市面上配備有DVI 端子之產品,絕大多數均為自動資



料處理器及其單元,例如個人電腦、液晶監視器及投影 機等。
⒉綜上所述,系爭貨物即便配備有DVI 輸入端子,其功能 仍係為接受並播放自動資料處理器之信號,而非如被告 所稱可連接、顯示來自封閉迴路式電視系統、DVD 播放 機或網路攝影機之影音訊號,故屬數位式高畫質多媒體 顯示器。被告所稱不僅事實上缺乏根據(系爭貨物根本 無任何端子可連接封閉迴路式電視系統或網路攝影機, 而少數已停產之舊型DVD 播放機亦僅可藉由系爭貨物播 放「無聲之影像訊號」,根本無法播放任何來源之影音 信號),其認定系爭貨物係屬「數位式高畫質多媒體顯 示器」(此點原告亦否認)故不得歸列於進口稅則 8528.51.00號之下,更屬以海關進口稅則、H.S.註解中 文版均無之標準逕為進口貨物之稅則歸列,顯已違反關 稅法第1 條所定之租稅法定主義,即屬無據。
㈢系爭貨物不符合H.S.註解中文版8528節分類註釋中「非屬 專用或主要用於第84.71 節屬自動資料處理系統之監視器 」之定義:
依H.S.註解8528節分類註釋關於「非屬專用或主要用於第 84.71 節屬自動資料處理系統之監視器」之定義即「本組 包括之監視器,係利用同軸電纜直接連接至影像攝影機或 錄影機上之接收機,故不需要所有射頻電路。此類監視器 係用於電視公司或閉路電視(機場、火車站、煉鋼廠、醫 院等)。此類器具基本上係由能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同步 顯示影像於螢幕上之裝置所組成。該類器具裝有一具或更 多影像放大器,俾變換光點亮度。除此之外,該類器具能 夠將紅(R )、綠(G )、藍(B )個別輸入或能夠依照 特殊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予以編碼。為接收 編碼之訊號,監視器必須具備涵蓋(分離)R 、G 及B 信 號之解碼裝置。影像重組最常用之方式為陰極射線管,以 供直接影像,或一具投射機包含多達三具投影陰極射線管 以供影像:然而,其他監視器利用不同之方式(例如液晶 螢幕,光線在油膜之折射)亦能達成同樣目的。此類可能 用陰極射線管監視器或平面顯示器之型態,例如液晶、發 光二極體、電漿。」按上開註釋中所稱之同軸電纜是一種 信號傳輸線,一般由四層材料構成,最內部為一條導電銅 線,銅線外包一層作為絕緣體的塑膠,絕緣體外層又有一 層薄的編網狀導電體(一般為銅或合金),最後最外層是 是絕緣材料作為外皮(一般市面上同軸電纜之商品目錄, 暨同軸電纜之實物圖片詳參原證一);至於該註釋中所稱



「監視器」(即非專用或主要用於第8471節「自動資料處 理系統」之監視器)必須具備以下要件:該監視器係利用 同軸電纜直接連接至影像攝影機或錄影機上之接收機;以 及能夠將紅(R) 、綠(G) 、藍(B) 個別輸入或能夠依照特 殊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予以編碼。為接收編 碼之訊號,該監視器必須具備涵蓋(分離)R 、G 及B 信 號之解碼裝置。而查,系爭貨物無任何接頭可供連接同軸 電纜,故無法以同軸電纜直接連接至影像攝影機或錄影機 上之接收機;此外,更無法將紅、綠、藍信號個別輸入, 亦無法依照特殊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將信號 予以編碼,本不屬上開分類註釋文義之所及,該段註釋中 「此類可能用陰極射線管監視器或平面顯示器之型態,例 如液晶,發光二極體,電漿等」所指之對象實係一般市面 上之陰極射線管電視(CRT TV)、液晶電視(LCD TV)及 電漿電視(Plasma TV ),而與專用或主要用於自動資料 處理器之系爭貨物無涉。
㈣按所謂「專用或主要用於第8471節『自動資料處理系統』 之監視器」,係指「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 元所傳送之信號,因此,無法由符合廣播標準(NTSC, SECAM ,PAL ,D-MAC 等)之混合視頻重製彩色影像。該 單元裝配資料處理系統特有之各項連接器(例如, RS-232C 介面,DIN 或SUB-D 連接器等),並且不具備音 頻電路。顯示單元受整合於自動資料處理機之中央處理單 元之特殊接頭(例如黑白或圖形接頭)控制。」此有H.S 註解可參。經查,比較8528.51.00與8528.59.10兩稅則主 要區別,系爭貨物符合H.S.註解對於「專用或主要用於第 84.71 節屬自動資料處理系統之監視器」之描述;復依 H.S.註解第8528節分類註釋之定義,區分專用或主要用於 第84.71 節屬自動資料處理系統之監視器之判斷標準或特 性,主要有四項,即:⒈此種監視器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 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因此,無法由符合廣播 標準(NTSC ,SECAM,PAL ,D-MAC 等)之混合視頻重製 彩色影像。該單元裝配資料處理系統特有之各項連接器( 例如,RS-232C 介面,DIN 或SUB-D 連接器等),並且不 具備音頻電路。顯示單元受整合於自動資料處理機之中央 處理單元之特殊接頭(例如黑白或圖形接頭)控制;⒉陰 極射線管式(CRT )監視器具有之中解析度之顯示掃描線 間隔自0.41公厘開始,隨解析度之提高而減;⒊此種陰極 射線管式(CRT )監視器為便於顯示雖小但清晰之影像, 使用之映像點之尺寸較小,而且聚光度高於如下(B )所



示之監視器及電視接收機所適用者。(聚光度乃是電子鎗 在陰極射線管面上激發單獨之一點,而不干擾任何鄰近之 其他各點之能力),及⒋陰極射線管式(CRT )監視器之 視頻頻率(頻帶寬),亦即決定每秒鐘究竟可以發送多少 點以形成影像之量度,大約為15MHz 或更高。另一方面如 下(B )所示監視器為例,通常其頻帶寬不超過6 MHz 。 上述顯示單元之水平掃描頻率,依據不同顯示類型之標準 而有所變化,通常係15KHz 至超過155KHz。許多顯示單元 具有多個水平掃描頻率。如下(B )所示監視器之水平掃 描頻率,係依照所適用之電視標準而通常固定於15.6或 15.7 KHz。而且,本組之監視器不同於大眾廣播用之國家 或國際之廣播頻率,或閉路電視用之頻率標準。本組監視 器之特色為低電磁場放射,而且經常附有傾針及止旋轉調 整裝置,不反光表面,不閃爍之顯示以及其他具有助於近 距離長時間注視監視器之作業特性的人體工學設計。從而 ,除上述部分標準係針對陰極射線管式監視器所定而無適 用外,遍查系爭貨物之規格,均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 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而無法由符合廣播標準(NTSC ,SECAM ,PAL ,D-MAC 等)之混合視頻重製彩色影像; 水平掃瞄頻率在24 KHz至83 kHz;且均屬低電磁場放射、 附有傾針及止旋轉調整裝置,不反光表面及不閃爍顯示之 有助於近距離長時間注視之人體工學設計,均符合H.S.註 解對於專用或主要用於第84.71 節屬自動資料處理系統之 監視器之描述,審酌系爭貨物之規格及特性後,應可明確 認定其屬「專用或主要用於第84.71 節屬自動資料處理系 統之監視器」,而歸列於稅則分類號別8528.51.00號。 ㈤退步言,縱鈞院認為系貨物不符合稅則號別第8528.51.00 號專用或主要用於第8471節「自動資料處理系統」之其他 監視器之要件時,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之規定,系爭 貨物仍應歸列於第8471節即稅則號別第8528.51.00號: 按「貨品未能依前述準則列入任何稅則號別者,應適用其 性質最類似之貨品所屬之稅則號別。」,海關進口稅則2 解釋準則第4 條訂有明文。是以,進口貨物若與任何稅則 有出入而不符合任何稅則之規定時,應視系爭貨物與何種 貨品性質最類似,而依據該貨品所屬之稅則號別決定其適 用稅則,始為公允。經查,系爭貨物顯然不符合稅則號別 第8528.59.10號「其他彩色非陰極射線管監視器」甚明。 至於系爭貨物是否仍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51.00號乙節 ,若鈞院仍認有疑義時,則應適用上開海關進口稅則2 解 釋準則第4 條之規定,以決定系爭貨物之稅則歸屬。而據



上開陳述可知,系爭貨物性質與第8471節最為類似,而與 第8528節迥不相同,故系爭貨物仍應依據「最類似」之解 釋準則,將之歸列於第8471節。
㈥原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61 條規 定:
按財政部於91年3 月8 日發文之台財關字第0910550152號 函釋意旨,關於進口貨物多年而所歸列之稅則號別因不適 當致重新歸列時,改列之稅則號別應以命令發佈之,且應 自發布命令之日後始生效力。次按行政程序法第159 條、 第160 條及第161 條之規定,財政部91年3 月8 日發文之 台財關字第0910550152號函釋既係針對進口貨物多年而所 歸列之稅則號別因不適當致重新歸列時,就已進口之貨物 應依原稅則稅率或改列之稅則號別課徵關稅等問題,對於 各關稅局所為對內足以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 定,則該財政部91年3 月8 日發文之台財關字第 0910550152號函釋顯為行政程序法第159 條規定所稱之「 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財政部自身及各關稅局之效力。查 本件原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所以認定系爭貨物應歸 列第8528.59.10號即「其他彩色非陰極射線管監視器」, 主要係以財政部關稅總局93年10月6 日台總局稅字第 0931017520號函及94年11月3 日台總局稅字第0941023157 號函為其論據。惟查關稅總局93年10月6 日台總局稅字第 0931017520號函及94年11月3 日台總局稅字第0941023157 號函等二書函皆未依政程序法第159 條第2 項第2 款暨第 160 條第2 項規定以命令發布之,亦未經登載於財政部公 報發布之,揆諸前揭法律規定以及財政部91年函釋意旨, 上開二書函自不得作為本件稅則改列暨要求原告補稅之依 據,至為灼然。
㈦原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違反「行政先例」及「信賴 保護原則」:
⒈按「行政先例係行政機關處理某類事務反覆之慣行,對 於此項行政先例,在人民間已一般性的確信為法(法的 確信)時,則可承認該具有習慣法地位的行政先例存在 ,行政機關也應受其拘束」;又「行政慣例係行政機關 處理某類事務反覆之慣行…瞭解行政機關作業者,皆知 行政慣例對公務人員事實上之影響,不可忽視,尤其在 法規不完備或法規複雜性造成適用困難時,循例處理乃 公務人員之不二法門」,是若行政機關長久以來對於某 一事務之處理,雖無法規明文規範,然因行政機關長久 以來均以同一方式反覆處理,即足以產生行政先例;且



「行政先例,原為行政法法源之一,如非與當時有效施 行之成文法明文有顯著違背,自得據為行政措施之依據 。」,有改制前行政法院48年判字第55號判例可稽。 ⒉被告就具有DVI輸入端子之LCD MONITOR,向來皆依舊稅 則第8471.60.90號之稅則號別,稅率為FREE之規定核稅 通關,因長久以來均為反覆相同之方式處理,已形成行 政先例:
關於原告以及相關同業歷年來進口具有DVI 輸入端子之 LCD MONITOR ,向來係依標準檢驗局所核定之商品分類 號列申報進口稅則,並遵循海關核定之C1、C2或C3之方 式進行通關;且原告自92年起至94年止,3 年間進口具 有DVI 輸入端子之LCD MONITOR ,共404 批次,皆信賴 上開方式為真實而據以申報進口稅則為舊稅則第 8471.60.90號,依規定免稅而辦理通關。估計業界歷年 來進口此等顯示器之總批次至少數十倍於此數;又上開 404 批次中,共有298 批次係經由被告機關採實際驗貨 或審閱進口商品型錄等明知原告所進口之LCD MONITOR 具有DVI 輸入端子之方式通關等情,已如前述。足知被 告就具有DVI 輸入端子之LCD MONITOR ,歷來係依舊稅 則第8471.60.90號之稅則號別,稅率為FREE之規定核稅 通關,因長久以來均為反覆相同之方式處理,已形成行 政先例。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被告機關對於系爭具有 DVI 輸入端子之LCD MONITOR 稅則之認定,亦應受該等 行政先例之拘束,始屬適法。
⒊又按司法院釋字第525 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意旨皆明 文肯認信賴保護原則源自具有憲法位階效力之法治國原 則,並具有憲法原則之效力。因此,行政機關對於公權 力之行使,如已足致人民產生合法正當之信賴利益時, 法律對於該等信賴利益即須加以保護,行政機關不得嗣 後以任何行政行為侵害人民對於先前公權力行使所產生 之信賴利益,否則即有違憲法層次之信賴保護原則。 ⒋查本件原告數年來進口具有DVI 輸入端子之LCD MONITOR ,被告均依上述之行政先例按原稅則課徵進口 稅。原告在被告長時間以原稅則計算關稅稅率之情況下 ,顯對於被告按稅率FREE課徵關稅此一行政先例存在有 信賴利益。除因法律或行政命令之修正外,應保護人民 之信賴,因此原告於進口之系爭具有DVI 輸入端子之 LCD MONITOR 時,自應以8528.51.00號之稅則號碼申報 進口稅。惟被告不獨要求原告應以8528.59.10號稅則號 碼申報(稅率為10% ),並應於完稅後貨物始得通關,



事後又駁回原告復查之申請。原告信賴被告行政先例之 正當利益顯然遭受侵奪,原處分既然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而違法,自應予撤銷。
㈧歐盟執委會該等「以DVI 端子作為稅則歸列之唯一標準」 之見解已經歐盟最高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ECJ )於西元2009年2 月19日作成C-376/07號判決認定應 予修正。該判決認定具有DVI 端子之液晶監視器「不得僅 因這些單元有能力顯示自動資料處理機以及其他來源信號 之理由,而予以排除於上開稅則歸列號別(按:舊稅則 8471.60.90號)之外」(節錄自該判決第51點),且認定 「系爭顯示器所配備端子之數量及種類不得單獨作為該等 監視器關稅分類之決定性標準……」(節錄自該判決第57 點)、「在本案中,為了對系爭監視器為關稅分類,應參 酌H.S. 8471 節相關的釋義註釋,特別是第I(D)章第一部 第一至五點有關自動資料處理機的顯示單元部分」(該判 決之59點),均揭櫫端子之種類及數量不得單獨作為關稅 分類之判斷依據,而應參酌H.S.8471節相關的釋義註釋, 特別是第I(D)章第一部第一至五點所定之判斷標準進行關 稅稅則之分類。歐盟最高法院之判決係屬終局判決,拘束 歐盟執委會、歐盟各會員國行政機關及各會員國法院,故 往後歐盟執委會即不得僅以某種具有顯示功能之貨物具有 DVI 端子即認定其屬影像監視器,而應具體依H.S.註解之 五項標準(按:現已合併為四項)逐一判斷該等貨物之屬 性。該歐盟最高法院對於具有DVI 端子之顯示器貨物應如 何進行稅則歸列所提出之標準,應可審酌而於本件事實認 定時引用作為判斷標準。
㈨原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違反「行政一體」之原理, 無可維持:
⒈被告認定系爭貨物具有DVI 輸入端子,可支援高頻數位 電視(HDTV)解析度,為「數位式高畫質多媒體顯示器 」,宜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59.10號云云,與經濟部工 業局目前所持之見解以及財政部先前之函令意旨相左: 查系爭貨物並未配備電視調諧器(TV Tuner),該DVI 輸入端子係為供自動資料處理系統使用,主要功能的輸 出裝置是顯示數據,無法支援高頻寬數位電視(HDTV) 解析度,亦不可連接顯示來自封迴路式的電視、DVD 播 放機或網路攝影之影音訊號,與稅則第8528節所分類之 「其他彩色非陰極射線管監視器」等功能大不相同。換 言之,系爭液晶電腦顯示器之設計目的與電視接收器具 等以娛樂功能為其主要設計目的者不同,不符一般影音



產品之認定。因此,世界各國多將此等顯示器歸類為第 舊稅則8471.60 項等關於電腦周邊裝置之稅則號別,而 免課關稅。凡此事實,有附呈澳洲、紐西蘭等國對系爭 具有DVI 輸入端子之電腦顯示器,皆認定係屬舊稅則號 別第8471號,而免課徵進口稅等相關資料可資參佐。 ⒉又依據經濟部工業局所持之見解,具有DVI 介面之電腦 顯示器依其功能用途仍屬電腦顯示器,仍應依歸類於 8471.60 (現行稅則8528.51.00)號列,而予免稅;且 依據財政部先前之函令意旨,對於並未配備電視調諧器 (TV Tuner)之彩色顯示器,向來認為非屬彩色電視機 之範疇,不予課稅:
查經濟部工業局於95年9 月8 日發文予財政部關稅司之 工電字第09500731300 號函紀載:「主旨:有關台北市 電腦公會建議於稅則第8528節增列『液晶電腦顯示器( 含DVI 介面)』之專屬稅號並降稅率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說明:…二、鑒於電腦顯示器原歸類847160電 腦周邊裝置係免關稅項目,故具有DVI 介面之電腦顯示 器依其功能用途仍屬電腦顯示器,本局建議依歸類於 847160號列。三、如貴司另有分類標準,本局建請衡酌 電腦顯示器係資訊科技協定(ITA )項下免稅項目,本 項產品仍宜維持零稅率;…」等語。是以,依經濟部工 業局目前所持之見解,具有DVI 介面之電腦顯示器依其 功能用途仍屬電腦顯示器,仍應依歸類於847160號列( 現行稅則8528.51.00),而予免稅。再者,財政部前於 92年11月18日發文,公布於財政部公報第41卷第2091期 7771頁之台財稅第0920455616號函記載:「…主旨:一 、廠商產製或進口之彩色顯示器,本體不具有電視調諧 器(TV Tuner)裝置,且產品名稱、功能型錄及外包裝 未標示有電視字樣,亦未併同具有電視調諧器功能之機 具出廠或進口者,因無法直接接收電視視頻訊號及播放 電視節目,核非屬貨物稅條例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之彩色電視機,不課徵貨物稅。…」等語。因此可知財 政部對於本體不具有電視調諧器(TV Tuner)裝置之彩 色顯示器,向來認為非屬彩色電視機之範疇,而不予課 稅。
⒊資訊科技產品零關稅乃為我國政府對外之政策,原處分 、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不應背離政府之政策:
⑴世界貿易組織(WTO)架構下之資訊科技協定(ITA) 乃資訊科技產品降稅方案,係由美國、歐盟、日本及 加拿大之資訊科技業者於84年1 月向七大工業國會議



(G7)所提之一項建議案,其目的在藉由各國締結協 定以消除資訊科技產品之關稅。身為ITA 簽署國須遵 守將所有列於宣言附件A 與B 之產品關稅與其他規費 降至為零之義務,無論該產品是否屬敏感性產品; ITA 附件包括電腦、通訊設備、電子零組件、半導體 、半導體製造設備、軟體等。ITA 的締約國必須遵守 三個基本原則:減讓必須涵蓋在ITA 內列舉的所有產 品;所有涵蓋產品必須將關稅減至零;與所有其他關 稅與收費(other duties and charges, ODCs)必須 減讓至零。關於涵蓋產品方面,完全沒有任何例外; ITA 下的承諾適用WTO 的最惠國待遇(MFN )原則: 所有的利益無條件地一體適用於所有其他非ITA 締約 國的WTO 會員。台灣、美國、歐盟等成員皆為ITA 簽 署會員,並於96年7 月2 日修訂了其在烏拉圭回合所 承諾之減讓表,俾使包括平面直角顯示器(flat panel displays)、有通訊功能之數位視訊機上盒( set-top boxes )、自動數據處理設備之輸入或輸出 裝置、以及傳真等資訊科技產品之關稅逐年降至零。 ⑵97年下半年,台灣與美、日共同控訴歐盟違反資訊科 技協定(ITA )一案,WTO 爭端解決機制已經於97年 9 月23日宣布成立小組,進入訴訟程序。按歐盟自95 年起,以稅則附註等法規,將原屬ITA 所涵蓋的部分 資訊產品,以其功能增強或有新功能為由,譬如歐盟 認為配有數位視訊介面接頭(Digital Visual Interface plug)之平面直角顯示器,因能再製影像 畫面而不應包含在ITA 附件中,而取消ITA 的零關稅 待遇。受到歐盟這項措施影響最大的是部分液晶顯示 器、具硬碟的機上盒以及多功能事務機等新技術科技 產品,以96年歐盟對上述三項產品進口額估計,影響 產品金額高達110 億美元。我國為是資訊產品主要輸 出國家之一,因我國廠商在歐盟的新課稅措施之下已 導致權益嚴重受損,故政府採行要求歐盟恢復零關稅 乃必要措施。故我國要求輸入歐盟之液晶顯示器、具 硬碟的機上盒與多功能事務機等三項產品恢復零關稅 。該案已有巴西、泰國、菲律賓、越南、中國大陸、 香港、南韓與印度等八國要求以第三國身分加入本案 ,預估後續將有更多國家申請以第三國身分參與對歐 盟的訴訟。
⑶依據前揭所述明,我國政府基於ITA 要求歐盟就附件 中產品液晶顯示器、具硬碟的機上盒與多功能事務機



等三項產品恢復零關稅,此案爭議的發生乃係資訊科 技產品零關稅之國際發展所趨,且該爭議之標的產品 與本案訴訟之系爭產品完全相同,原處分、復查決定 及訴願決定卻背離是項國際潮流,且與我國政府對外 所採取之立場及主張完全相左,實令原告難以理解及 信服。按具有DVI 輸入端子之LCD MONITOR ,向依舊 稅則第8471.60.90號之稅則號別,稅率為FREE之規定 核稅通關,實為與國際發展趨勢接軌,亦符合政府對 外之政策。今被告機關卻以系爭貨物具有DVI 輸入端 子為由,認定其稅則號別應改列第8528.59.10號「其 他彩色非陰極射線管監視器」項下,而按稅率百分之 十課徵。被告機關有悖我國政府對外控訴歐盟違反 ITA 一案之主張;再者,就同性質之資訊科技產品的 進口與出口,政府機關採用兩套稅率標準,實欠公允 ,豈無違反公平公正之原則,且人民就政府不同機關 間歧異之政策將無所適從。
⒋此外,系爭顯示器之功能與稅則第8528節所分類之「電 視接收器具或影像監視器」等功能大不相同:
查系爭貨物並未配備電視調諧器(TV Tuner),該DVI 輸入端子係為供自動資料處理系統使用,主要功能的輸 出裝置是顯示數據,無法支援高頻寬數位電視(HDTV) 解析度,亦不可連接顯示來自封迴路式的電視、DVD 播 放機或網路攝影之影音訊號,與稅則第8528節所分類之 「其他彩色非陰極射線管監視器」等功能大不相同。換 言之,系爭液晶電腦顯示器之設計目的與電視接收器具 等以娛樂功能為其主要設計目的者不同,不符一般影音 產品之認定。因此,世界各國多將此等顯示器歸類為第 舊稅則8471.60 項等關於電腦周邊裝置之稅則號別,而 免課關稅。凡此事實,有附呈澳洲、紐西蘭等國對系爭 具有DVI 輸入端子之電腦顯示器,皆認定係屬舊稅則號 別第8471號,而免課徵進口稅等相關資料可資參佐。 ⒌按改制前行政法院75年判字第2043號判例及88年判字第 3099號判例意旨,被告、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國貿局 以及財政部雖各有專司,職責不同,惟均屬對人民行使 公權力之政府機關,對同一事實,不應有不同之行政處 分。更何況對於具有DVI 介面之電腦顯示器之功能用途 究係屬於「電腦顯示器」抑或屬於「電視接收器具…; 影像監視器及影像投射機」中之「影像監視器」乙節, 經濟部工業局本於其職掌以及其專業技術而為之判斷和 建議,至為重要,不容忽視。乃被告對於系爭顯示器之



分類認定,不僅與經濟部工業局之意見相左,且與其上 級機關財政部先前之函令意旨不相符合,足徵原處分明 顯違反「行政一體」之原理,無可維持云云。
㈩提出系爭進口貨物清單、本件訴願決定書、宜大電線有限 公司公司網站上所列之同軸電纜之商品目錄及同軸電纜之 實物圖片、歐盟最高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ECJ )西元2009年2 月19日C-376/07號判決英文原文暨譯 文、澳洲、紐西蘭等國就系爭具DVI 輸入端子之電腦顯示 器,皆認定係屬稅則號別第8471號之進口文件、經濟部工 業局於95年9 月8 日工電字第09500731300 號函、財政部 92年11月18日台財稅第0920455616號函、經濟部國貿局對 世界貿易組織科技貿易協定之說明(全文下載自經濟部國 貿局網站)、97年9 月24日經濟日報報導(載自聯合新聞 網)等件影本為證。
五、被告主張:
㈠按海關進口稅則第8528.59.10號為「其他彩色非陰極射線 管監視器」,第1 欄稅率為10% ;稅則第8528.51.00號為 「專用或主要用於第8471節『自動資料處理系統』之其他 監視器」,第1 欄稅率為FREE。次按「本稅則各號別品目 之劃分,除依據本稅則類、章及其註,各號別之貨名及解 釋準則之規定外,並得參據H.S.註解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 。」、「類、章及分章之標題,僅為便於查考而設;其分 類之核定,應依照稅則號別所列之名稱及有關類或章註為 之…」及「機器內裝有自動資料處理機或與自動資料處理 機結合者,其能達成除資料處理外之某特定功能者,應按 其特定功能歸列應屬之節,如無適當之節可歸列者,則歸 入剩餘節。」,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一、海關進口稅則解釋 準則一及海關進口稅則第84章章註五各定有明文。次參 據H.S.註解中文版第1281頁第8 行對專用或主要用於第 84.71 節屬自動資料處理系統監視器之詮釋(原處分卷1 附件5 ):「⑴此種監視器『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 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查系爭貨物LCD MONITOR 及LCD DISPLAY (液晶顯示器)除裝有D-SUB 輸 入端子供自動資料處理機使用外,更具有DVI (數位視訊 介面)輸入端子,供處理視頻影像訊號;依上開規定即排 除於稅則第8471節「自動資料處理系統」之監視器外,而 應歸列稅則第8528.59.10號「其他彩色非陰極射線管監視 器」項下。又依據財政部關稅總局93年10月6 日台總局稅 字第0931017520號函(原處分卷1 附件6 )說明二核示: 「本案貨品依所檢附資料,『液晶(電漿)顯示器』若僅



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者,宜 歸列稅則號別第8471.60.10號(現行稅則第8528.51.00號 );若可接受影像信號而未具影像調諧器者,宜歸列稅則 第8528.21.90號(現行稅則第8528.59.10號)…」,及94 年11月3 日台總局稅字第0941023157號函(原處分卷1 附 件7 )核示:「本案貨品具有DVI(數位視訊介面) 輸入端 子,可支援高頻寬數位電視(HDTV)解析度,為數位式高 畫質多媒體顯示器,宜歸列稅則第8528.21.90號(現行稅 則第8528.59.10號)。」。本件系爭貨物除具有D-SUB 端 子可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訊號外, 復具DVI (數位視訊介面)輸入端子可接受影像訊號而顯 示影像,依上開規定及函釋,應按其特定功能歸列稅則第 8528節,原申報稅則號別第8528.59.10號,按稅率10% 課 徵,應屬有據,於法並無不合。
㈡經查,目前常見的3 種螢幕訊號線接頭有傳統的D-Sub 接 頭(VGA 顯示端子,15 pin,原處分卷1 附件8 )與較新 的DVI 接頭(DVI 介面,24pin ,原處分卷1 附件9 )及 更進步的HDMI接頭(HIGH-DEFINITION MULTIMEDIA INTERFACE 28pin ),是以DVI 為基礎開發,具更高頻寬 數位介面。按DVI 介面(「數位視訊介面」Dig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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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中旅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雄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