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8年度,1641號
TPBA,98,訴,1641,201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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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641號
                  99年4月29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優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俊傑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
民國98年6月15日台財訴字第09800102380號訴願決定(案號:第
00000000、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之代表人原為呂財益,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乙○○ ,業據乙○○提出聲明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
緣原告委由長豐報關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10日 及同年12月8日向被告報運進口LCD MONITOR貨物計2批(進 口報單號碼:第AL/97/4900/2009號、第AL/DA/97/HS92/151 7號),原申報稅則號別為第8528.21.90號,稅率10%,經電 腦核定按C2(應審免驗)方式通關;經被告審核結果,以來 貨具有DVI(數位視訊介面)輸入端子,可接受影像信號, 按原申報進口稅則第8528.21.90號,稅率10%,予以核定完 稅在案。原告不服,主張來貨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471.60.90 號,稅率0%,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 ,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
㈠、系爭貨物應依「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暨)輸出入貨品分 類表合訂本」(下稱海關進口稅則)號別第8471.60.90號即 第8471節「自動資料處理機及其附屬單元…」中「輸入或輸 出單元,在同一機殼內不論其是否含有儲存單元者」項下, 稅率為零:
1、判定系爭貨物所屬之稅則號別,應以海關進口稅則及西元20 07年修正版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下稱HS註



解)規定為據:
⑴、按我國為貫徹經濟國際化及貿易自由化政策,自78年1月1日 起實施以HS註解為基礎編定而成之海關進口稅則做為核課貨 物進口分類之標準。
⑵、復按「本稅則各號別品目之劃分,除依據本稅則類、章及其 註,各號別之貨名及解釋準則之規定外,並得參據關稅合作 理事會編纂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及其他 有關文件辦理」,海關進口稅則3總則第1條定有明文。準此 ,於判斷進口貨物之稅則歸列時,自應以海關進口稅則及HS 註解規定為據,方符法制。
2、系爭貨物符合HS註解第8471節分類註釋之定義:⑴、依海關進口稅則第16類第84章章註五(乙)項之規定,一貨 物若非屬同章章註五(戊)項所述者,且係「專供或主要供 自動資料處理系統使用」、「能直接或經由一個或多個單元 間接與中央處理單元相連接」並「能以該系統所能使用之資 料形式(碼或信號)接收或遞送資料」,則應認定該貨物為 自動資料處理器之單元。系爭貨物除供輸出自動資料處理器 之信號外不具其他功能,故依客觀事實對於上開章註規定進 行涵攝,則系爭貨物係專供自動資料處理系統使用、能直接 以數位或類比端子透過顯示卡與中央處理單元連接並能以自 動資料處理系統使用之資料形式接收資料,故依該章註之定 義應屬自動資料處理器之單元。
⑵、系爭貨物除接受自自動資料處理器所輸出之信號並顯示外, 並無其他功能:
①、相較於傳統之類比信號傳送端子(如目前仍屬個人電腦顯示 主流之D-SUB端子),DVI端子之功能係透過數位輸出及數位 輸入之方式,避免過去藉由類比端子經過轉碼後,傳送數位 信號所可能產生之信號干擾、衰減或失真等缺失,因過去自 動資料處理器顯示單元大多使用陰極射線管(Cathode Ray Tube, CRT)顯示器,而輸入該顯示器之信號限於類比信號 ,故自自動資料處理機輸出之數位信號必須經過轉碼之程序 ,而目前已廣泛使用之液晶顯示器(Liquid Crystal Disp- lay),因可直接接收數位信號,故透過DVI端子直接連接液 晶顯示器與自動資料處理機即可避免上述信號干擾、衰減與 失真之情況。
②、DVI端子之用途係自動資料處理機及其各單元間信號之傳輸 :
如上開敘述之DVI端子之功能,若輸出及輸入之信號皆屬數 位信號,而無須透過中介之轉碼器時,此時使用DVI端子傳 輸信號,即可享受傳輸品質優良之輸出效果。因此,輸出數



位信號之自動資料處理器與其各輸入單元間,即可廣泛使用 DVI端子傳輸信號,而獲致上開優點,因此,目前市面上配 備有DVI端子之產品,絕大多數均為自動資料處理器及其單 元,例如個人電腦、液晶監視器及投影機等。
⑶、被告屢辯稱系爭貨物具DVI介面,而得以擴展其影像信號傳 送來源,達到多媒體顯示器之特定功能,而有海關進口稅 則章註五(E)所訂:「機器內裝有自動資料處理機或與自 動資料處理機結合者,其能達成資料處理『外』之某特定功 能者,應按其特定功能歸列應屬之節,如無適當之節可歸列 者,則歸入剩餘節」之適用,亦屬無稽:
①、系爭貨物內並無自動資料處理機,且系爭貨物與自動資料處 理機(如電腦結合)後,亦無達成資料處理「外」之某特定 功能,其仍係供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或其他自動資料處 理系統做影像播放、影像顯現或呈現之用,其功能上並沒有 產生改變。
②、雖然系爭貨物具DVI端子之功能,惟該DVI端子僅係以數位之 方式來傳輸信號,並非為接收並播放多媒體影音信號,系爭 貨物不因此而達成資料處理「外」之某特定功能。故系爭貨 物仍應適用海關進口稅則號別第8471.60.90號之稅則。3、綜上,系爭貨物自屬海關進口稅則號別第8471.60.90號即第 8471節「自動資料處理機及其附屬單元…」中「輸入或輸出 單元,在同一機殼內不論其是否含有儲存單元者」項下,稅 率為零。
㈡、系爭貨物非屬海關進口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即第8528節 「電視接收器具,…;影像監視器及影像投射機」中「彩色 者」項下,被告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1、按「影像監視器,係利用同軸電纜直接連接至影像攝影機或 錄影機上之接收機,故不需要所有射頻電路。此類監視器係 用於電視公司或閉路電視(機場、火車站、煉鋼廠、醫院等 )。此類器具基本上係由能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同步顯示影 像於螢幕上之裝置所組成。該類器具裝有一具或更多影像放 大器,俾變換光點亮度。除此之外,該類器具能夠將紅(R )、綠(G)、藍(B)個別輸入或能夠依照特殊標準(NTSC ,SECAM,PAL,D-MAC等)予以編碼。為接收編碼之訊號,監視 器必須具備涵蓋(分離)R、G及B信號之解碼裝置。」此有 HS註解第8528節分類註釋可參。準此,此處所稱「監視器」 (即非專用或主要用於第8471節「自動資料處理系統」之監 視器)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⑴、該監視器係利用同軸電纜直接連接至影像攝影機或錄影機上 之接收機;以及




⑵、能夠將紅(R)、綠(G)、藍(B)個別輸入或能夠依照特 殊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予以編碼。為接收編碼 之訊號,該監視器必須具備涵蓋(分離)R、G及B信號之解 碼裝置。
2、經查:
⑴、系爭貨物根本無任何接頭可供連接同軸電纜(即電視線), 故無法以同軸電纜「直接」連接至影像攝影機或錄影機上;⑵、系爭貨物更無法為接收編碼之訊號而具備涵蓋(分離)R、G 及B信號之解碼裝置,故系爭貨物根本不符合與HS註解所訂 之要件。
⑶、至於該監視器係採用陰極射線管(CRT)方式顯像亦或採用 液晶、發光二極體或電漿等顯像方式,要屬無涉。3、訴願機關復辯稱LCD Monitor及LCD Display已增加具DVI輸 入端子之功能,在功能上已與前者早期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 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訊號有別云云,而遽以斷論系爭 貨物應屬海關進口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然查:⑴、誠如前述,DVI端子所傳輸者,乃係影像之數位信號,相較 於傳統之類比信號傳送端子(SUB-D端子),前者可避免藉 由類比端子經過轉碼後,傳送數位信號所可能產生之信號干 擾、衰減或失真等缺失,換言之,透過DVI端子直接連接液 晶顯示器與自動資料處理機,即可避免上述信號干擾、衰減 與失真之情況。
⑵、然系爭貨物具有DVI端子,僅是使系爭貨物增加影像訊號輸 入之方式(傳輸數位信號),其信號來源仍係來自於自動資 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訊號,根本未有改變,訴願 機關僅空言泛稱「在功能上已與前者有別」云云,但又未見 其所稱「功能上有別」所指為何?足證訴願機關所辯,顯無 理由。
⑶、訴願機關亦未就系爭貨物是否因具有DVI端子,即可接受其 他非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訊號乙節,予以 舉證證明,即驟然認定系爭貨物不符第8471節之定義,誠屬 可議。
4、末查:訴願機關復辯稱依據財政部關稅總局(下稱關稅總局 )93年10月6日台總局稅字第0931017520號函釋(下稱關稅 總局93年10月6日函釋)、94年11月3日台總局稅字第094102 3157號函釋(下稱關稅總局94年11月3日函釋)及駐歐盟兼 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94年12月29日比貿字第09400007330 號函,將系爭貨物核定稅則為第8528.21.90號,應屬妥適云 云,顯係魚目混珠,俱無可採:
⑴、蓋上開我國函釋所涉產品之規格是否皆與系爭貨物相同?是



否得做為比附援引之依據?容有疑義;
⑵、上開我國函釋細究其性質,充其量僅為行政機關內部之行政 規則,非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亦非經法律明確授權之 法規命令,是故,上開我國函釋顯非憲法第19條所揭櫫之租 稅法律主義所稱之法律,然訴願機關竟以上開函釋做為其課 徵關稅之依據,實已違反租稅法律主義。
⑶、訴願機關更以歐盟執委會公告之決議,來認定系爭貨物之稅 則應為第8528.21.90號云云,更令原告詑異:①、本件涉訟於中華民國,準據法亦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據,然 訴願機關竟係捨棄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及國際間通用之HS註解 於不顧,卻輕率採行歐盟執委會公告之決議,來核課系爭貨 物,顯係以他國法律做為裁判基礎,自不可採。②、我國訴願機關將歐盟執委會「以DVI端子作為稅則歸列之唯 一標準」奉為歸臬之見解,業經歐盟最高法院於西元2009年 2月19日作成C-376/07號判決,認定應予修正,揭櫫端子之 種類及數量不得單獨作為關稅分類之判斷依據,而應參酌HS 第8471節相關的釋義註釋,特別是第I(D)章第1部第1至5 點所定之判斷標準,進行關稅稅則之分類。據此,訴願機關 所持理由已失所附麗,益徵訴願機關以歐盟執委會公告之決 議,來認定系爭貨物之稅則應為第8528.21.90號乙節,顯無 理由。
㈢、為便於本院清楚分辨系爭貨物確為第8471節而非稅則號別第 8528.21.90號,原告整理附表如下,供本院卓參。1、系爭貨物符合第8471節之要件:
┌───────────────┬────────┐
│ 要件 │ 是否符合 │
├─┬─────────────┼────────┤
│1 │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符合 │
│ │單元所傳送之信號,故無法由│系爭貨物可透過其│
│ │符合廣播標準(NTSC,SECAM │SUB-D 或DVI 端子│
│ │,PAL ,D-MAC 等)之混合視│接收電腦主機處理│
│ │頻重製彩色影像 │之影像訊號且,系│
│ │ │爭貨物本身不具有│
│ │ │可將廣播標準訊號│
│ │ │解碼之裝置,故無│
│ │ │法將符合廣播標準│
│ │ │之混合視頻訊號重│
│ │ │製為彩色影像 │
├─┼─────────────┼────────┤
│2 │該單元裝配資料處理系統特有│符合 │




│ │之各項連接器,例如,RS-232│系爭貨物所具備之│
│ │C 介面,DIN 或SUB-D 連接器│SUB-D 端子及DVI │
│ │等,並且不具備音頻電路。 │端子即為用於連接│
│ │ │資料處理系統之特│
│ │ │有連接器,且該SU│
│ │ │B-D 端子及DVI 端│
│ │ │子皆不具音頻電路│
├─┼─────────────┼────────┤
│3 │顯示單元受整合於自動資料處│符合 │
│ │理機之中央處理單元之特殊接│系爭貨物之顯示單│
│ │頭控 │元確係受整合於自│
│ │制 │動資料處理機之中│
│ │ │央處理單元之特殊│
│ │ │接頭控制,如DVI │
│ │ │接頭 │
└─┴─────────────┴────────┘
2、系爭貨物不符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之要件: ┌───────────────┬────────┐
│ 要件 │ 是否符合 │
├─┬─────────────┼────────┤
│1 │係利用同軸電纜直接連接至影│不符合 │
│ │像攝影機或錄影機上之接收機│系爭貨物根本無同│
│ │ │軸纜線插頭,且 │
│ │ │DVI 端子或D-SUB │
│ │ │端子也無法相容於│
│ │ │同軸纜線。 │
├─┼─────────────┼────────┤
│2 │能夠將紅(R) 、綠(G) 或藍(B│不符合 │
│ │ )個別輸入或能夠接受符合廣│系爭貨物本身不具│
│ │播標準(NTSC,SECAM,PAL,D-MA│有可將廣播標準訊│
│ │C等) 之信號。為接收編碼之 │號解碼之裝置,故│
│ │號,監視器必須具備涵蓋( 分│無法將符合廣播標│
│ │離)R、G 及B 信號之解碼裝置│準之混合視頻訊號│
│ │ │重製為彩色影像 │
└─┴─────────────┴────────┘
㈣、退萬步言,縱本院認為系貨物不符合第8471節之要件(按原 告仍否認之)時,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第4條之規定, 系爭貨物仍應歸列於第8471節:
1、按「貨品未能依前述準則列入任何稅則號別者,應適用其性 質最類似之貨品所屬之稅則號別」,海關進口稅則2解釋準



則第4條定有明文。是以,進口貨物若與任何稅則有出入而 不符合任何稅則之規定時,應視系爭貨物與何種貨品性質最 類似,而依據該貨品所屬之稅則號別決定其適用稅則,始為 公允。
2、經查:系爭貨物顯然不符合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甚明。 至於系爭貨物是否仍應歸列第8471節,若本院仍認有疑義( 按原告仍否認之)時,則應適用上開海關進口稅則2解釋準 則第4條之規定,以決定系爭貨物之稅則歸屬。3、從而,由上開對照表可知,系爭貨物性質與第8471節最為類 似,而與第8528節迥不相同,故系爭貨物仍應依據「最類似 」之解釋準則,將之歸列於第8471節。
4、此外,系爭貨物尚具有下列特性及功能,亦可供本院參酌用 以輔助判斷系爭貨物應歸列於第8471節:
┌──────┬────────┬────────┐
│功能或特性 │第8528節 │第8471節 │
├──────┼────────┼────────┤
│是否具有較高│不符合 │符合 │
│之頻寬? │說明: │說明: │
│(為能穩定提│此類監視器其頻帶│此類監視器其頻帶│
│供較高解析度│寬不超過6MHz;但│寬約為15MHz ,或│
│之畫質,電腦│系爭貨物規格之視│更高;而爭貨物規│
│螢幕必須具備│頻頻帶寬遠超過6M│格之視頻頻帶寬符│
│較高之頻寬)│Hz │合此標準 │
├──────┼────────┼────────┤
│是否具有多組│不符合 │符合 │
│水平掃描頻率│說明: │說明: │
│? │此類監視器通常只│此類監視器許多顯│
│(掃瞄愈高,│有一組水平掃瞄頻│示單元具有多組水│
│可減少畫面閃│率,且係固定於15│平掃瞄頻率,通常│
│爍,較適合近│.6或15.7KHz;但 │係15KHz至超過155│
│距離長時間使│系爭貨物之水平掃│KHz;系爭貨物水 │
│用之需求) │瞄頻率遠高於此標│平掃瞄頻率並未固│
│ │準 │定,而係定範圍,│
│ │ │且符合顯示單元之│
│ │ │標準 │
├──────┼────────┼────────┤
│是否須具有助│未規定 │符合 │
│於近距離長時│ │此類監視器多具有│
│間注視顯示單│ │助於近距離長時間│
│元之作業特性│ │注視顯示單元之作│




│的人體工學設│ │業特性的人體工學│
│計? │ │設計;系爭貨物具│
│ │ │有傾斜設及防反光│
│ │ │設計 │
├──────┼────────┼────────┤
│解析度最低標│未規定 │符合 │
│準之要求? │ │此類監視器顯示掃│
│(電腦螢幕觀│ │瞄線之間隔自.41 │
│賞距離較電視│ │公厘起,隨解析度│
│更近,因此解│ │之提高而遞減;系│
│析度標準較高│ │爭貨物之解析度符│
│) │ │合標準 │
└──────┴────────┴────────┘
㈤、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顯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61條規定:1、按「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 2項第2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 發布之。」及「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 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60條及第161條 定有明文。
2、復按「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有關進口貨物行之多年歸列 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案件,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海關對於進 口貨品之稅則歸列,如發現所歸列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擬變 更其稅則號別且將影響進口人之權益者,仍依本部75年4月 19日台財關第7505338號函及77年3月23日台財關第77002730 6號函之規定,由關稅總局報部核定,以求程序周延。二、 此類案件應報部核定之原則為:㈠適用範圍:貨物不論是否 經海關查驗或審查文件後所歸列之稅則號別,均有適用。㈡ 整體性:海關對同一進口貨物,不論自同一關區進口,或自 數個不同關區進口,均核定為同一稅則號別者。㈢延續性: 按進口行為之延續性,須同時考量進口期間及進口次數。亦 即進口行為需具有持續性,且有頻繁之進口紀錄,並視產品 特性而定。三、為利於海關執行,減少爭訟,且基於保障業 者權益之考量,此類本部核定改列進口貨物稅則號別之案件 ,本部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暨第160條第2項 規定以令發布之,並登載於本部公報,改列之稅則號別自發 布令之日起生效。有關擬變更稅則號別之進口貨品,在海關 發現後報部至本部核定發布前,基於稅率變動不溯及既往, 在稅率之適用方面,由海關依進口貨物之原稅則稅率辦理, 以符法律安定性。四、為有利業者進口成本估算並確保稅收 ,海關於發現進口貨物所歸列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擬變更其



稅則號別時,儘速函報本部核定。」此有被告之上級主管機 關財政部91年3月8日台財關字第0910550152號令示(下稱財 政部91年3月8日令示)可稽。
3、準此,上開財政部91年3月8日令示既係針對進口貨物多年而 所歸列之稅則號別因不適當致重新歸列時,就已進口之貨物 應依原稅則稅率或改列之稅則號別課徵關稅等問題,對於各 關稅局所為對內足以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則該財政部91年3月8日令示顯為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所 稱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財政部自身及各關稅局之效力 。且依上開財政部91年3月8日令示意旨,關於進口貨物多年 而所歸列之稅則號別因不適當致重新歸列時,改列之稅則號 別應以命令發布之,且應自發布命令之日後始生效力。4、經查:訴願決定認定系爭貨物應歸列第8528.21.90號,主要 係以關稅總局93年10月6日函釋及94年11月3日函釋為其論據 ,然:
⑴、誠如前述,上開二函釋顯已違反憲法第16條所定租稅法律主 義;
⑵、上開二函釋皆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暨第160條 第2項規定以命令發布之,亦未經登載於財政部公報發布之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財政部91年3月8日令示意旨,上開二 函釋自不得作為本件稅則判定之依據。
㈥、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違反「行政一體」之原理,無可維持:1、按「行政機關雖各有專司,職責不同,惟均屬對人民行使公 權力之政府機關,對同一事實,不宜有不同之行政處分」, 有改制前行政法院75年判字第2043號判例可稽;又「行政機 關各行其事,所生責任不應歸由人民承擔:國家為求分層負 責與效能,劃分為各種不同層級與職能之機關,惟自人民之 角度以觀,所有公權力之行使皆源自同一『國家』,基於『 行政一體』之原理,不同行政機關必須彼此溝通協調,不得 因此損及人民權益。」亦有改制前行政法院88年判字第3099 號判例可參。
2、被告認定系爭貨物具有DVI輸入端子,宜歸列稅則號別第852 8.21.90號云云,與經濟部工業局目前所持之見解以及財政 部先前之函令意旨相左:
⑴、按經濟部工業局之見解,具有DVI介面之電腦顯示器依其功 能用途仍屬電腦顯示器,仍應依歸類於8471.60號列,而予 免稅;且按財政部先前之函令意旨,對於未配備電視調諧器 (TV Tuner)之彩色顯示器,亦認定非屬彩色電視機之範疇 ,不予課稅。
⑵、系爭顯示器之功能與稅則第8528節所分類之「電視接收器具



或影像監視器」等功能大不相同:
①、系爭貨物並未配備電視調諧器,該DVI輸入端子係為供自動 資料處理系統使用,主要功能的輸出裝置是顯示數據,無法 支援高頻寬數位電視(HDTV)解析度,亦不可連接顯示來自 封迴路式的電視、DVD播放機或網路攝影之影音訊號,與稅 則第8528節所分類之「其他彩色非陰極射線管監視器」等功 能大不相同。
②、換言之,系爭液晶電腦顯示器之設計目的與電視接收器具等 以娛樂功能為其主要設計目的者不同,不符一般影音產品之 認定。因此,世界各國多將此等顯示器歸類為稅則8471.60 項等關於電腦周邊裝置之稅則號別,而免課關稅。凡此事實 ,有附呈澳洲、紐西蘭等國對系爭具有DVI輸入端子之電腦 顯示器,皆認定係屬稅則號別第8471節,而免課徵進口稅等 相關資料可資參佐。
⑶、綜上,被告對於系爭顯示器之分類認定,不僅與經濟部工業 局之意見相左,且與其上級機關財政部先前之函令意旨不相 符合,足徵原處分明顯違反「行政一體」之原理,無可維持 。
㈦、綜上所陳,訴願決定、復查決定均有重大違誤,無可維持, 爰請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復查決定及原處分。
四、被告答辯略以:
㈠、按行為時海關進口稅則號別第8471.60.90號為「其他輸入或 輸出單元,在同一機殼內不論其是否含有儲存單元者」,第 1欄稅率為免稅;進口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為「其他彩 色影像監視器」,第1欄稅率為10%。查系爭貨物具有DVI( 數位視訊介面)輸入端子,依據關稅總局93年10月6日函釋 及94年11月3日函釋,被告依據原申報稅則號別第8528.21.9 0號核估,應屬有據,並無不合。
㈡、依據西元2002年版HS註解第84章章註5(B)及(E)(即第 84章章註五(乙)及五(戊)):「…除後述(戊)項所述 者外,如一單元能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得視為自動資料處 理系統之一部分:(1)其為專供或主要供自動資料處理系 統使用者;(2)其能直接或經由一個或多個單元間接與中 央處理單元相連接者;及(3)其能以該系統所能使用之資 料形式(碼或信號)接收或遞送資料者。」「機器內裝有自 動資料處理機或與自動資料處理機結合者,除能達成資料處 理外之某特定功能者,應按其特定功能歸列應屬之節,如無 適當之節可歸列者,則歸入剩餘節。」之規定,舉凡符合章 註五(乙)(1)(2)(3)定義之貨物,其先決條件必須 不屬於章註五(戊)所規定者。準此,本案系爭貨物除裝配



資料處理系統特有之連接器D-SUB外,另尚具DVI介面,而得 以擴展其影像信號傳送來源,達到多媒體顯示器之特定功能 ,屬稅則第8528節之影像監視器,自應依上開章註五(戊) 規定按其特定功能歸列應屬之第8528節,而無第8471節之適 用。
㈢、本案系爭貨物液晶顯示器其規格為D-SUB及DVI端子,有別於 同軸電纜線之BNC接頭,已進步到利用數位視訊介面(DVI) 達到顯示影像目的,即無法亦不需利用同軸電纜線連接媒體 播放機顯示影像,蓋D-SUB可支援電腦數位信號,而DVI可支 援數位視訊,皆為數位信號,而同軸電纜線是「類比」傳輸 ,系爭貨物規格為D-SUB及DVI端子,自無法以同軸電纜直接 連接至影像攝影機或錄影機。又原告誤解西元2002年版HS註 解,訴稱系爭貨物更無法將紅、綠、藍信號個別輸入,或能 夠依照特殊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將信號予以編 碼,而認不屬稅則第8528節分類註釋文義之所及;然查本案 系爭貨物雖無法依照特殊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 予以編碼,惟已具有紅(R)、綠(G)、藍(B)訊號輸入 ,且具備涵蓋(分離)R、G及B信號之解碼裝置,如此才能 解編碼成監視器之顯像格式而顯示影像,而為彩色影像監視 器。
㈣、依據HS註解稅則第8471節分類註釋之定義,自動資料處理機 顯示單元與第8528節所列之視頻監視器及電視接收機有幾點 之不同,包括下列:「(1)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僅能 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據原 告訴稱「掃描線、視頻頻率(頻帶寬)」等規格與HS註解第 8471節分類註釋之顯示單元定義相符,惟查系爭貨物具有DV I(數位視訊介面)輸入端子,不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 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且可支援高頻寬數位電視(HD TV)解析度,為數位式高畫質多媒體顯示器,即不符上開HS 註解稅則第8471節分類註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與第85 28節所列之視頻監視器不同點(1)之定義,且依前開稅則 第84章章註五(戊)之規定,應按其特定功能歸列應屬之第 8528節,本案原告原申報稅則第8528.21.90號即屬妥適。㈤、查海關進口稅則總說明二規定:「…稅則號別之認定,應依 據海關進口稅則總則及解釋準則所載有關規定辦理…。」復 查相同貨名之貨物(LCD MONITOR),已有廠商於94年3、5 、6月及95年1月向財政部臺北關稅局申報進口4批,經該局 核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又相同功能及貨名之貨品經 該局預先審核稅則號別為第8528.21.90號(該局進口貨物稅 則預先審核答覆函(93)北預字第100號)在案。據此,本



案系爭貨物之稅則號別,並無原告所稱海關均核列稅則第84 71.60.90號之情形,從而,本案不符財政部91年3月8日令示 應報部核定之原則「…(二)整體性:海關對同一進口貨物 ,不論自同一關區進口,或自數個不同關區進口,均核定為 同一稅則號別者」之規定。是以,本案核無財政部上開令示 之稅則行之多年歸列不適當之適用。又查關稅總局93年10月 6日函釋及94年11月3日函釋,僅係該總局函復經濟部國際貿 易局之函文,非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之行政規則,原 告所稱: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以令發布及上開二書函自不得 作為本件稅則改列暨要求原告補稅之依據云云,顯有誤解, 應無可採。
㈥、按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392號判決:「憲法之平等原 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的事件作相同的處理, 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惟憲法上的平等原則係指合法之平等 ,並不包涵違法的平等。故行政先例必須是合法的,乃行政 自我拘束的前提要件…」,及依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即對一事件 有合法之行政先例存在時,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即應受此行 政先例之拘束,而不得為歧異之處分,乃是基於平等權的概 念,違法者不得主張不法的平等,所以必須是合法的行政先 例,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方受此行政先例之拘束。又依據關 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檢附提貨單、發票、裝箱單 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向海關誠實申報,海關得依 據同法第18條規定按納稅義務人應申報之事項,先行徵稅驗 放,事後再加審查,並無原告所稱:被告不獨要求原告應以 第8528.51.00號稅則號別申報,並應於完稅後,貨物始得通 關等云之情事。再查本案原告未於進口報單詳實申報該增加 之功能規格(DVI),雖申報稅則號別第8528.59.10號,卻 不服被告按原告申報稅則號別之核定,仍執前意(行政先例 )認為應歸列稅則第8528.51.00號,原告以違法的事實(行 政先例)主張平等原則(撤銷原處分),顯已違反上述平等 權之概念,自無法受到信賴之保護。
㈦、查歐盟最高法院之判決係就個案標的監視器之判定,尚不得 拘束歐盟執委會、歐盟各會員國行政機關及各會員國法院, 且該案尚無法確定為最終判決;又歐盟對於液晶顯示器之分 類有新解釋時,法律程序需由各會員國會議決議公告規章, 再由我國駐外單位以正式函告有關主管機關公告實施,惟查 迄今尚無接獲我駐外單位函示歐盟對於系爭貨物分類決議公 告等情。又查訴外人雄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進口與本案類同 之貨品2筆,不服本院駁回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



法院97年8月14日97年度裁字第3935號及98年2月12日98年度 裁字第303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另所稱臺灣與美、日共同 控訴歐盟違反資訊科技協定(ITA)一案,係政府與國際間 之貿易談判,屬國家之政策,且該議題係就產品關稅減讓之 討論,與本案貨品稅則之爭議無關。
㈧、據歐盟執委會於西元2005年第2171號規章公告之有關彩色液 晶監視器…附DVI及音效輸出入裝置…可連接、顯示來自封 閉迴路式電視系統、DVD播放機或網路攝影機等之影音訊號 ,應歸列在稅號8528.21.90「其他影像監視器」項下,此有 經濟部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94年12月29日比貿字 第09400007330號函附卷可稽,上開分類決議對彩色液晶監 視器附DVI端子及音效輸出入裝置者,應歸列在稅號8528.21 .90「其他影像監視器」項下,闡述甚明。再者原告所稱澳 洲、紐西蘭等國將系爭貨物認定係屬第8471節稅則,而免課 徵進口稅,惟因各國關稅政策不同,所課稅率亦有不同,原 告所稱縱或屬實,尚難比附援引,亦無法拘束我國海關之認 定。復查經濟部工業局工電字第09500731300號函,係對產 品功能解釋及建議,另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20455616號函旨 意,係對於貨物稅徵免之闡釋,原告所稱:被告認定與經濟 部工業局目前所持見解以及財政部先前之函令意旨相左,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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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雄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豐報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