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99年度,154號
TPEV,99,北補,154,2010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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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154號
原   告 宗錸全能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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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