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家仁被 告 乙○○ 原住桃.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3日下午15時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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