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9年度,5637號
TPEV,99,北簡,5637,2010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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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北簡字第5637號修復漏水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31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鍾 華
  書記官 張素月
  通 譯 蕭紫宸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貳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與原告係樓上、樓下鄰居關係,其住處 (即臺北市○○區○○街600巷108號 6樓)公用浴室浴缸與牆 壁接縫處防水不良且滲漏嚴重,以致位居樓下( 5樓)原告之 臥室天花板水泥剝落、鋼筋鏽蝕、木質天花板及木質衣櫃門 板損壞、牆壁面水泥漆凸起剝落嚴重(俗稱:壁癌),原告多 次與被告溝通修繕回復原狀,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遂委請 「卉春景觀工程有限公司」評估原告所受損害回復原狀費用 新臺幣(下同)96,720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損 害賠償回復原狀,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提出 5樓房屋 損壞相片8張及維修估價單佐證等語。被告辯稱略以:被告6 樓房屋浴室修改工程經委請「明義工程行」估價只須90,500 元,且其自行將浴缸與牆壁接縫處塗防水膠即未再滲漏,原 告索費太高,提出6樓房屋浴室修改工程估價單佐證云云。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核與本院99年 5月13日現場勘驗情形相符,載明筆錄 在卷。原告所有5樓房屋因被告6樓房屋浴室防水不良滲漏受 損壹節,洵堪信為實在。被告以其自身 6樓房屋浴室修改工 程之估價單認為原告提出 5樓房屋維修估價單金額過高,無 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



張系爭原告所有5樓房屋之損害既係被告6樓房屋浴室之滲漏 所導致,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待證事實已 臻明確,兩造間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本件待證事實無涉,無 庸一一審酌,併此敘明。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以主文第三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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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卉春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