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新市簡易庭(刑事),新交簡字,91年度,120號
SSEM,91,新交簡,120,20020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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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交簡字第一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一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並補述更正甲 ○○係駕駛車牌號碼「TJ-九八七0號」自小客車,其酒後駕車肇事後,經警 測試其酒精呼氣濃度為每公升0.五九毫克。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中之自白;⑵證人王信權於警訊中之證述; ⑶酒精濃度測定值、測試觀察記錄表各一紙;⑷台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⑸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一紙及現場照片二張附卷可稽, 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 淑 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馬 愛 君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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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