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秉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井盛五金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 段126 巷 1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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