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鑫屋清潔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
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
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
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
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 金 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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