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一二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鵬兒
送達代收人 洪玉綢
被 告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芸如
訴訟代理人 陳景政
顏甫全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判決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其支票債權不存 在;被告應將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返還原告。二、原告主張:原告自九十年一月起至四月止向被告購買經紗(F四二一),價額新 台幣(下同)貳佰餘萬元,部分完好之貨品已交付客戶即東耀有限公司收訖,惟 有部分經紗經過織染後,竟發現品質有嚴重瑕疵,因客戶東耀有限公司無法接受 ,遂會同被告之業務員李承泰與上游提供原料之台化公司人員至貨物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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