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91年度,105號
CHEV,91,彰簡,105,2002040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一0五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陳忠典
  被   告 冠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靜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捌仟元,及自附表所示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甲○○所簽發,經被告冠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權 公司)背書,付款人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虎尾分行,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 屆期提示均遭退票,為此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二、原告主張右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且為被告 甲○○所不爭執,被告冠權公司則經合法通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