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568號
上 訴 人 偉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錦讓
上 訴 人 王錦豊
被上訴人 紀廖菊
紀子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廖菊二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85,6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二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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