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補字第29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七百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七萬零三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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