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99年度桃小調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丁○○○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桃小調字第2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 5月 4日下午14時50分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溫祖明
法院書記官 辜伊琍
調解 委員 楊羅英梅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甲○○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9年6 月7 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60,000元
。(給付同時聲請人應將坐落桃園縣桃園市○○路328 號地
下室二樓之泡沫原液桶上方進出水口2 個開關打開)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交閱或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辜伊琍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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