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99年度營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女63歲(民國35年6月25日生)服務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99年5月5日以南縣營警偵秩字第099001702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 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9年5月1日8時30分許。㈡、地點:臺南縣鹽水鎮○○路24號2樓203室。㈢、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淫,每次代價新臺幣 500元為代價。
二、上揭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男客蔡燕遷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有現場照片4幀在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南縣柳營鄉○○村○○路○段601號)提起抗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