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陳祥彬律師
相 對 人 汎岳工程行即彭偉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板勞簡字第3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略以其經訴外人葉進益之介紹,自民國(下 同)98年12月25日起受僱於相對人,並依其指示至新店工地 進行水電工程作業,現場並有相對人所指派之游信德擔任指 揮監督之工作。詎於98年12月28日聲請人進行水電工程工作 時,因相對人所提供之A字梯腳架彎曲,導致聲請人自A字梯 掉落地面,受有右腳跟骨頭碎裂之傷害,後經醫師開刀治療 後,認定必須休養六個月,且須專人看護一個月,故依法請 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411159元,及自準備書狀繕本送達翌日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此爰依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惟 查,聲請人係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並提出診斷證明 書影本、醫療費用收據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影本及被告商號登記證明文件等為 釋明,此有本案99年度勞簡字第32號卷證足憑,尚非顯無勝 訴之望,是聲請人揆諸上揭法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曹 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