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9年度,923號
PCEV,99,板簡,923,201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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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923號
原   告 尚合工業社即蘇泳志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
被   告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余盈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工程承攬合約書第三十五條約定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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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