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91年度,87號
GSEV,91,岡補,87,200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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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岡補字第八七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冠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
     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
     肆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盧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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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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