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9年度,1147號
PCEV,99,板小,1147,201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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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字第1147號
原   告 甲○○  現於台灣花蓮監獄服刑中
一、上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99年5月12日以99 年度板小救字第2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聲
  請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本件訴訟。
二、原告起訴應預繳自台灣花蓮監獄提解至本庭之提解費壹萬柒
  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預繳上開提解費
  ,逾期不繳,他造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
三、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經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乙○○之身分
  證統一編號及提出戶籍謄本,致不知是否有被告乙○○其人
  及其真正之住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乙○○之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丙○○
  、乙○○最新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
  訟。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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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