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字第1072號
原 告 甲○○
一、上原告與被告榮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貳萬玖仟柒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起訴狀記載伊開設福壽源汽車保養廠,維修被告所有車
號N9─6919號小客車云云,請一併提出福壽源汽車保養廠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車號N9─6919號小客車車籍資料、
有蓋用原告統一發票專用章之統一發票影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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