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8年度,2510號
PCEV,98,板簡,2510,201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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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簡字第2510號
原   告 厚昌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盛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簡字第251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5月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
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8年2月間向原告訂購防火 門一批,由原告連工帶料費用總計新台幣(下同)372750元 (含稅),原告已於被告指定之日(98年2月27日),如數 出貨至被告指定地,並開立共372750元之發票予被告,後於 付款日,經原告屢次催款,被告始開立300000元之如附表所 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作為頭款,稱其餘尾款另期支付 ,惟向銀行承兌時,該支票卻遭退票,原告幾經向被告請求 付款,卻遭拒絕,向原告請求支付該票款,亦毫無效果,迄 今分文未付,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 所示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一)被告並無向原告下訂單。
(二)被害人:盛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乙○○(以下簡稱 甲方)詐欺人:厚昌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丙○○ (以下簡稱乙方)、關係人:乙光營造有限金司負責人許 琴文 (以下簡稱丙方)、高詣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侯景璋 (以下簡稱丁方)。茲事由丙方承攬”保生消防分隊廳舍 暨托兒所、圖書館及活動中心新建工程”一案,丁方於97



年1月25日與之簽訂合約承作其工程之「鐵、木門及木地 板工程」部份,當時丁方業務人員曾振輝將所謂各類門( 木質防火門、不銹鋼防火門、木質門、塑鋼門)依約送由 業主審核,其中木質防火門及不銹鋼防火門皆為賜福門窗 股份有限公司之產品,且由該公司出具送審資料提送之。 初期所謂丁方營運正常之時是將所門框依合約裝立完成, 但隨之丁方卻無預警倒閉,無法如數完成所簽訂合約。隨 後丁方業務人員曾振輝先生便至乙方擔任總經理特助一職 。
(三)因甲方業務副總許志漢先生經由介紹認識丙方總經理譚明 德先生告之:其「保生消防分隊廳舍暨托兒所、圖書館及 活動中心新建工程」一案因丁方公司倒閉之故無法如期完 工,委請甲方代為完成未盡工程,由於完工日期在即,並 告知現任乙方總經理特助曾振輝先生在丁方任職時對此案 工程從頭參與(包括尺寸、種類及送審過程)來龍去脈皆 相當清楚,且所需材料業已備妥,甲方只需派施工人員按 裝完成即可。甲方為求得所言屬實,故請丙方特助到甲方 以瞭解,而曾振輝先生本人亦稱其案所需之門都已經準備 ,只因時職之丁方因無資金支付賜福門窗股份有限公司, 是故無法完成乙方工程云云,(但自始至終都未說明乙方 所生產的門不是送審通過的門,其為錯的門),且說要介 紹施工門框人員予甲方,使之能順利完工。甲方感受其誠 意不疑有詐,並與曾振輝先生到乙方查看是否真已準備好 門,經查看結果確實也已完成三分之二的門扇,故當時訂 立購買合約。
(四)乙方總經理特助曾振輝先生深知公共工程送審通過之防火 門不可再行更改;明知此工程案所需非乙方所生產的防火 門,卻以曚騙方法圖取得該公司業績,而造成甲方重大損 失。甲方在不知情下於工程現場按裝乙方出貨之門扇,熟 不知乙方是故意亦或是品管有問題:所有門扇若非尺寸不 對,即是左右門鎖開錯方向地鉸鏈位移,再則天地栓未開 ,造成許多額外費用衍生,至於此費用部份甲方會於民事 求償提出。
(五)甲方於98年3月中旬將乙方所生產之門扇克服萬難按裝 完成,並將各式証明文件及請款單送至丙方工地以行請款 ,時值領款之日,丙方公司卻告之門扇有誤無法領款,甲 方亦立即告知乙方有關門扇問題,並要求乙方不得將出貨 之時甲方所支付之貨款支票軋進銀行,而乙方總經理特助 曾振輝先生亦徵求其主管同意不軋此張支票俟後退回此筆 貨款,如今卻存入銀行此張支票以祈兌現,實有詐欺之行



為。
(六)原告主張之簽收人被告並不認識,並不是被告公司員工各 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發票、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影本各乙件為證,被告對系爭支票發票人簽章欄內印 文真正亦不爭執,惟辯稱:伊於98年3月中旬將原告所生 產之門扇克服萬難按裝完成,並將各式証明文件及請款單送 至訴外人乙光營造工地請款,時值領款之日,乙光營造卻告 知門扇有誤無法領款,伊立即告知原告有關門扇問題,並要 求原告不得將出貨之時伊所支付之貨款支票軋進銀行,而原 告之總經理特助即訴外人曾振輝先生亦徵求其主管同意不軋 此張支票俟後退回此筆貨款,如今卻存入銀行此張支票以祈 兌現,實有詐欺之行為云云。經查: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 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 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 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 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若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 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十三條 規定觀之,應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最 高法院98年台簡上字第17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被告迄未能 舉證證明原告交付之買賣標的物-防火門一批究有何瑕疵, 揆諸上開說明,原告請求票款,自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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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 │金 額│票 號│付款人│提示日 │
├──┼────┼────┼────┼───┼────┤
│ 1 │98.04.30│300000元│AW130534│台灣中│98.04.30│
│ │ │ │9 │小企業│ │
│ │ │ │ │銀行中│ │
│ │ │ │ │和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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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厚昌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賜福門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