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9年度,1241號
TPAA,99,裁,1241,201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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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1241號
再 審原 告 振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再 審被 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本院99年度判字第227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 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 ,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或第274 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 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提再審 之訴,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再審原告主張本院99年度判字第227號確定判決有行政 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 經核其再審訴狀所表明之再審理由,係以原確定判決謂再審 原告及正雷股份有限公司力橋有限公司間之交易行為,係 隱藏規避執行之目的,上開二公司銷售貨物暨再審原告進貨 並支付進項稅額等事實,為再審原告與安鋒鋼鐵股份有限公 司虛構之交易安排,進而否認上開二公司作為納稅主體所開 立發票憑證之效力,並予以補徵營業稅,於此交易架構毫無 稅捐規避之情形下,遽予援用公司人格否認理論,顯有違論 理及經驗法則;另原確定判決對於原審法院率予引用未為我 國所採用之美國公司法上揭穿公司面紗理論與公司法人格否 認理論,否定再審原告與正雷股份有限公司間之交易事實, 僅泛言尚有討論空間,對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卻未 於判決理由中加以敘明,其判決適用法規自有違誤等理由, 無非說明其對於上開確定判決、原處分或訴願決定不服之理 由,而對於上開確定判決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 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 明,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 第1項、第104條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黃 秋 鴻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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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